(3)执行“违纪嫌疑”制度不认真、不严格的。 三、职责与分工
(一)实行“违纪嫌疑”制度在工区党政的领导下进行。
(二)工区党总支对全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直接领导责任,
区属各党支部对本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工区党总支书记为全区“违纪嫌疑”制度第一责任人,区属各队党支部书记为该队“违纪嫌疑”制度第一责任人。
工区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全区“违纪嫌疑”制度的落实,各队主要负责人负责该队的“违纪嫌疑”制度的落实。
四、违纪嫌疑的调查和处置
(一)工区副职、各队党政正职发生违纪嫌疑,由工区党政研究后,安排专人调查、认定和处置,重大问题的交矿有关单位进行处置。
(二)各队工班长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党员、职工出现违纪嫌疑,由所在队党政组织,工区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认定和处置,重大问题报矿有关部门。
(三)对违纪嫌疑的处置分为:批评教育、戒免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罚金等。
(1) 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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