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3)死亡。
(4)因智能丧失,身体病残或虚弱,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 年以上 年以下,于结婚 个月内退职的。(有户籍誊本证明)。
(6)因公司业务紧缩或其他类似原因,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的,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
(1)服务 年以上自请辞职的。
(2)服务 年以上公司予以解聘的。
3.因受惩诫而由公司予以解聘的,不予给付退职金。
第六条 退职金的加发
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职金。
第七条 服务年资的计算
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 个月以上的以 年计算,不满 个月的不计。
2.属于下列各项的,不予计入服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 个月以内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给付日期
退职金在职员经核准退职,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第九条 分期给付
由于特殊原因,本公司无力一次给付退职金时,可予分期给付。
第十条 附则
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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