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 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 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 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 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 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 以备复查。
13 采样
13.1 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 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 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 塔: 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 油罐: 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 大瓦斯线: 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 选点不少于两个, 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 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 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 不得采样。
13.3.2 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分析的经验。
14 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 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 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 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 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 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 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 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