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教学实行双线管理:校长-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
校长-教务处-教研组-教师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充分发挥学生“自管”作用。
第三十六条 百年大计,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学校必须认真实施“以德育人”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学校德育工作,且常抓不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
学校聘请派出所县公安局领导任法制副校长,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与社会各界家长的沟通联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举办家长学校,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既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又重视培养子女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德。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四十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一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校长(校务委员会主席)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校长由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 校长(校务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的神往情况;
3、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1、西安翻译学院出资;
2、按照政策和规定收取的学生培养费;
3、学校范围内的勤工俭学收入;
4、开展民办性质的教育、教学及培训活动的合理回报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全部用于教育教学及学校的发展上,合理回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生变更事宜之前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校章程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西安翻译学院批准,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停办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翻译学院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2、学校因政策和法律的原因被依法责令关闭;
3、学校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在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经2000年9月2日洪泽外国语高级中学校务委员会表决后通过,2005年9月25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学校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可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学校章程解释权在本校校长室。
第六十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报请西安翻译学院批准,自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洪泽外国语中学
200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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