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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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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