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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