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已成和谐社会隐患 立法禁止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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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为防止就业歧视现象采取了四大措施。人事部也对建议中针对公务员招录中性别、身高、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涉嫌歧视的反映给予重视,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人事部、卫生部拟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草稿的意见,对录取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身高、相貌等外在因素及残疾方面的限制,对乙肝作了比较科学的表述。 经大量的调查、研究,周洪宇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是因为: 其一,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对就业或再就业人群危害最大,是社会矛盾激化的最大隐患。 其二,就业问题乃民生之本,关系祖国兴旺与发达,不可等闲视之。而我国存在严重就业和再就业压力,面临的就业和再就业形势严峻,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势必严重扭曲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 其三,我国对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与之共存,共同发挥作用,客观上确实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失致使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其案例俯拾皆是,过去就业要求(一般职工)高中毕业生,而后是大专生,现在普遍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更有甚者,要求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其四,因歧视导致就业及公务员录用矛盾更为普遍激烈,诉讼增加。 其五,因就业存在着严重歧视现象,引起社会矛盾加剧给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威胁。就业歧视导致诉讼,导致*现象、暴力乃至凶杀、*案件常有发生,加剧社会矛盾。 其六,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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