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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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权是法律规定人所享有的权利;实有人权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实有人权不一定等于法律人权。如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表面上“民有、民治、民享”,而实际上实施 个人独裁,1948年即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对人民的权利予以严格限制,该条款直至1987年才予以取消。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人民要完全、充分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必须有国家权力作为保障。 二、 在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关系中,国家权利居主导地位。 1、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冲突时,国家权利优先。 2、侵犯、损害国家权利的行为无效。 我国很多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这样的条款,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和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习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以法律为主导的有序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保障人民行使权利、享有权利,以权利为主导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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