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的特征,“潜规则”因其出现原因的非法或非道德特征,以及其产生原因的任意性、私利性,导致其不可能具有所谓规则的稳定性和必然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潜规则”也只不过是“伪规则”,无秩序无预见性应是其本质特征。在这种“伪规则”中,利益谋取者在其隐蔽的外衣下得到的是无序状态下的利益,公民信任也只可能沦为一厢情愿的落花流水。
综上所述,一些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利用“潜规则”滥用手中的权力,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并且为公权力的颓败埋下了祸源。
那么,在现代法制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的今天,应如何清除潜规则,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驾护航呢?
首先,摒弃封建落后的“官本位”思想,转变执政理念是前提。“官本位”对应的是“人本位”,或者说个人本位,也就是公权执行者的个人本位。在这种模式下,权利拥有者面对的是人性与道德的交战,公权力是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违背了政府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用的根本职能。政府是“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而“官本位”正是对公共意志的挑衅。当个人意志拥有了行使公权的能力,这种公权力就随时有可能危害公共权益,也使得公民交出部分权利以谋取更大利益的梦想变成丧失了其生存的基本权利的现实。公权必须施行才能成为实现公民权益的工具,政府如果有权利行使公权,那也只是在说明这种行使是在公共意志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能具有,从这个角度讲,所谓官员权利更准确的描述应该是官员义务。因此,作为公民权益代言人的公务人员更加有必要改变逆民意而行的“官本位”思想,以更健全的公民意识去对待公权的所谓权利。因为,官员首先是为公民,其次才是公务人员,这种权利本身就蕴涵着每个人(包括官员)的利益。
其次,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维护公民权利是关键。具体说来,应着重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努力:
一、公民权利是制约公权力,以实现法治的保障。要防止公权力不断扩张、异化为侵犯公民人格独立及权利的工具,公民权利是最重要的力量。“如果没有公民权利,公民没有独立的人格,法律也会沦为权力手中的柔软面团。”用公民权利制约公权力的途径主要有二:其一,用公民本身的权利来制约公权力。这里公民本身的权利指的是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所享有的权利。“尽管市民社会中的公民视国家为一个与己漠不相关的异在之物,但不管是自然的还是法定的公民仍然享有自己的权利,这权利是公民制约公共权力维护自己独立人格的利器。”二是通过法律将公民的权利转化为权力。众所周知,权利往往仅是针对作为个体的公民而言的,而权力则是指整个国家机器,公民的权利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显得渺小而无助,根本无力与之相抗衡。因此,公民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通过立法,将权利转化为权力,两个权力之间才有对话的可能。国家的权力也才能受到有效的制约。
二、对公权力加以控制,明确权力的边界,防止公权力越界侵害公民权利。这主要同样应做两方面的努力:其一,必须对公权力加以严格控制。一方面权力具有倾向性,即政府总是更关心自己本部门的利益和效率,个体私欲的无限膨胀使得手中握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成为家常便饭,“潜规则”的流行就是对其最好的诠释,这就更要求对权力进行控制,以保证这种倾向性更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另一方面,权力的运行是主动的,它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活动和私人生活。因此,如不加以控制任其自由发展,那么权力的运行必将脱离法治的轨道。其二,必须明确权力的边界。如何确立权力的边界和范围,发挥权力的应有功能,是一个由古至今尚未很好得到解决的难题。曾任美国总统的亚伯拉罕·林肯曾说,“我们究竟是要一个强大到足以威胁其人民自由的政府还是一个弱小到不能维持和保护人民自由的政府,这是一个永恒的问题。”实际上,在法治已成为国家统治方式的今天,权力的范围必须也只能由法律来确定。利用法律规定明确权力的界限,将权力分为有机联系的几个部分,各部分相互配合、牵制和监督,使各部分权力都不能恣意妄为,是界定权力边界和范围最有效的方式。
再次,加大对“潜规则”的打击力度,从严惩治是重要手段。“潜规则”的基础是个人利益,既然是利益使然、利益作祟,解铃还须系铃人,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其的打击力度,使遵循潜规则的收益小于服从显规则的收益。那么,“潜规则”赖以生存的利益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
最后,建立完备的监督制衡机制是重要保障。如果说,即使在强有力的打击力度之下,仍有人抱有侥幸心理,或成为漏网之鱼的话,那么强化监督制衡机制,则为公权力的滥用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中,应当将监督权分离和独立出来,形成权外之权。只有独立的并相互制衡的监督权,才有可能是权威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也才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纯洁性,保障公民权利。
“潜规则”的蔓延已经无处不在,遏制并消灭“潜规则”以提升国家机关执法公正与效率,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从公权力的上到私权利的下的角度,执行公权力的政府机关只有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严守权力的界限,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各项权利,还权利于人民,“潜规则”的生长土壤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在另一极的公民私权利,公民和公民群体也唯有充分珍视和认识个体和群体权益,积极主动的参与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私权抗衡公权的能力,既不舍弃个人权利、也不藐视群体权益,不做“潜规则”的受益者,也拒绝成为“潜规则”的受害者,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以扞卫正当权益不受任何一方的侵害,才能够从另一方面对“潜规则”予以致命打击。
参考文献:
【1】胡建淼主编:《论公法原则》,xx大学出版社20**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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