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监督等每个环节资料的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3、县民政局责任。一是负责全县城乡低保的管理审批、指导、监督、检查和对镇(街)城乡低保的考核。二是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查、复审每个镇(街)城乡低保对象。三是对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署名举报的,要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上访人或举报人。四是做好城乡低保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报送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五是定期对基层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健全低保监督新机制
1、建立低保工作督察机制。成立由县委县政府督察室牵头,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每个镇(街)城乡低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情况,以及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等情况。专项督查工作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督查结果全县通报,纳入镇(街)和部门党风廉政工作考核。
2、建立低保有奖举报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城乡低保有奖举报办法》,在县纪委监察局、县民政局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县民政局应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据实安排。对经举报被取消城乡低保资格的人员,设立“曝光台”、公布栏,公开举报查处情况,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打击报复。
3、建立低保义务监督员监督机制。一是县民政局要聘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老干部等担任低保义务监督员,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机制,负责检查监督全县城乡低保的审查、审核、审批、公示等核心环节。二是镇(街道)要按照要求聘请相应的城乡低保义务监督员,纳入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各村(居、社)选取5至10名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熟悉村(居)情况的老党员、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城乡低保的义务监督员,全程监督城乡低保工作。县政府在每年民政工作会上对工作积极、有突出贡献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落实低保责任追究制
低保工作要与年终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对不按规定审批城乡低保对象,造成全县城乡低保工作不能正常有序开展的民政局科室或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镇(街)不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政策,对城乡低保工作组织管理不力,在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对群众投诉不认真调查处理,造成群众意见大,经城乡低保管理和监督部门随机抽查有超过10%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经群众举报查证核实,年清退对象超过享受对象总户数3%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有关镇(街)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民政年度工作评选时不能评为先进,直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村(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进行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的,在城乡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财物和贿赂、搭车收费、搞暗箱操作经调查属实的,对村(居)给予通报批评,对该村(居)书记、主任劝其引咎辞职,同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在城乡低保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依法给予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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