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制度,关键是要找出贷款流程的各个风险点,然后合理确定制约措施,最大限度地规范、控制、约束易产生风险的操作行为,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一旦风险产生,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目了然。
2、创新信贷员薪酬管理办法。首先,对信贷员要收取适当的贷款发放保证金。其次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收入与业绩挂钩制度。信贷人员的主要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另一部分要与其经手的贷款质量和收贷收息情况挂钩。三是县联社、信用社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其收入总量与业务量挂钩,明确辖内经营目标,完成经营目标的可按辖内职工年平均收入的适当倍数,确定年薪。完不成经营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发,或者是只发员工平均工资,甚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四)、以人为本,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提高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
人的素质是企业素质的集中体现,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是改善农村信用社信贷质量的关键。一是要合理核定信贷岗位,充实调整信贷人员,使信贷人员数量达到员工总人数的30%。要优先选拔年轻的、文化层次较高的,思想作风优良、与农民感情深厚的人员,把他们充实到信贷岗位锻炼。成绩突出的,要优先提拔,提高信贷人员的群体活力。二是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程序,保持信贷人员教育、培训、技能、经验、职务锻炼、知识更新等工作的持续开展。重点对信贷人员进行敬业爱岗教育和责任心的培养,积极培育其市场意识、营销意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大对违规违纪放贷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严格执行贷款发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贷款实行“四包”(即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的内容,并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
(五)、加强对借款人的检查和监督。
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借款人生产经营恶化也可能将风险转嫁给信用社。因此,信贷人员发放贷款后,要经常关心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掌握其发展动态,以便一旦发现贷款风险苗头,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早收回贷款本息。
三、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
清收不良贷款是一场维护信用社合法利益的捍卫战,清非人员要有勇气有魄力,要雷厉风行,闻风而动,看准了就动手,攻不下不放手;有一种拿不下不收兵的劲头;清收不良贷款又是一场双方智慧的较量战,清收人员要有谋有略,要有“两千”精神,即想尽“千方百计”,不怕“千辛万苦”,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责任清收、跟踪清收、行政清收、依法清收等针对性措施,创造性开展工作,提高清收不良贷款的成效。
1、实行贷款清收责任制,实行岗位清收。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把清收指标落实到人,并纳入主任、信贷人员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与经济利益挂钩,按月考核。
2、委托清收。将适合于非金融系统外人员清收的贷款委托他们,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3、清收担保、抵押贷款。对有担保的不良贷款,要做好担保单位的工作,由其予以偿还。对抵押贷款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执行。
4、专项清收。对那些问题严重,欠款时间较长,收回难度大的大额不良贷款,可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专项清收。
5、通过“拍卖”方式,盘活清收。拍卖由市、县联社成立的不良贷款经营部负责。采取公平竞争,出榜公布,公开拍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6、行使抵销权。若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7、行使代为权清收。当借款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11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8、行使撤销权清收。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自农村信用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9、发挥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作用,借助行政力量清收。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入要经常主动协调地方党政的关系,及时汇报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取得党政部门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10、适量注入信贷资金,“放水养鱼”盘活清收。对一些暂无还款能力,但信誉较好的客户,在考虑其还款计划的基础上,适量投入一些贷款,帮助其培植还款源,经营重新走上正轨,尽早归还贷款本息。
11、积极参于企业改制,跟踪落实陈欠旧贷。信用社要加强与有结欠贷款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改制信息,及早介入企业改制,变更、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12、依法提起诉讼,强制清收。对少数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归还贷款的“赖账户”、“钉子户”、“地痞户”,选准突破口,严厉进行打击,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律手段,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