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由于检察机关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负责制,在一个检察院内部,各部门同为一个检察长所领导,由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监督本院的自侦部门,这就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真正的监督是难以落实的。
3、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在法律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规定,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在仅限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分则没有关于检察院监督的详细立法规定,导致检察机关监督其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缺乏分则上的法律依据,部分法院根本不予配合。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监督仅为事后监督,对于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权干涉。但错误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就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明知判决裁定错误却要等其生效才予以监督纠正,这对防止危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极其不利,也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加上"两高"司法解释不一致,高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如对先予执行、执行、破产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超越了其立法权限,不当限制了检察院的抗诉权,妨碍了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实施。
(四)、检察院内部管理存在影响监督职能的问题
1、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我国检察机关现有干警近21万名,其中检察官有14万人,本科层次的仅占44.76%,研究生层次的只占1.42%。在本科以上层次的干警中,接受过国民教育系统法学教育的不足10%。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实际行使检察官职责的只有5、6万人。从人员来源上看,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通过社会招干进入检察院的高中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三是复转军人;四是通过工作调动从其他部门进入检察院的人员。其中后面两类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在检察机关内部,真正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训练并精通的法律的专业人员所占比例很低,非专业人员过多;高水平、高素质的人过少,低素质、低水平的人太多。司法人员与行政人员界线不清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地位的提升及待遇的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是造成法律监督不力的重要因素。
2、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较为严重。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虽然我国已经有规范的程序性法律--《刑事诉讼法》,但由于受到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影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依程序办案的情况还比较严重。如在办理自侦案件中,还存在着有案不立、违反管辖、违法取证问题,在传讯中存在超过12小时规定及变相超时限羁押现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存在受利益驱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超期、超范围扣押款物不返还和挪用扣押款物等现象。在办理刑事和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不及时按规定告知案件当事人,错诉、漏诉,错捕、漏捕,提请抗诉质量不高,不尊重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现象。
3、法律监督工作不到位。存在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和监督不力等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中执法不公、违反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只强调和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监督畏首畏尾,致使监督纠正不力。
4、案件处理的行政化决定方式普遍存在。目前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直是检察官承办案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权则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集中行使。这一上命下从的行政性特点,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容乎视的弊端。主要是:办而不定、审而不定、定而不审,违背司法活动的规律;不利于发挥检察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责任意识;审批环节多,程序繁琐,造成办案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权责分离、责任不明,在发生错案时容易造成推诿责任,错案责任难以落实到个人。最终结果是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果,极易导致出现冤、假、错案。
二、对改革我国检察体制与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设想
(一)改革检察体制,确保检察权的独立
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集体制不利于公正执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进行改革。改革必须坚持一个首要的基本原则不能动摇,即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保证检察工作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在此前提下,改革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在党的领导方面,将目前由各级地方党委对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改为由上级检察院党组直接领导下级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在人事方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人事进行领导和管理,检察官的任命改现在的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为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按照一定的程序任命,上级检察机关补充人员应从下级检察院优秀检察官中选任。在财政方面,将目前地方政府负担检察机关经费改为由地方各级检察院编报年度财政预算,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汇总,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下拨,使各级检察机关在财政上不受地方政府制约。
(二)改革监督机制,确保公正执法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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