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符合公理。如果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就等于撤除了界于自由和随意之间一道必要的防线,默许了主观随意产生的那些不公平、不公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合法,其结果与我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的根本宗旨相悖。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制约了行政诉讼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可是,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行政抽象行为却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众所周知,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中,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占有一定的比重,但更多的还是行政抽象行为,行政抽象行为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具有反复适用性。所以,一些违法的行政抽象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机会也越多范围也越广,《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抽象行为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实际上致使大量的、主要的行政侵权行为处于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其结果导致作出违法决定的机关无需承担任何义务,而执行此决定的机关承担败诉责任的不公平,对于相对人来说,除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外,其它受同一行政抽象行为侵害的权益人则因未行使诉权而得不到保护。另外,将行政抽象行为排除于司法审查之外的另一个不良后果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变更后,而作为该行为依据的行政抽象行为依然合法存在,并可能被反复适用,其结果必然导致相同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再现,从而达不到行政诉讼的效果,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局限于涉及人身权、 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于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对涉及政治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则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等。其他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资帮助权、受教育权等等。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由国家宪法赋予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真正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却不能得到保护,不能得到救济,那么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失误。因此,将涉及政治权利和其它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不仅可行,而且十分必要。[3]
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看,各国对行政诉讼的概念、法院的受案范围等的规定都不尽相同,这是由各自国家的历史状况、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传统习惯等诸因素决定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还很年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总结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并参考借鉴国外的行政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4]
一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原则。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目前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失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甚至很严重,因此,必须扩大人民法院现行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在行政领域中,行政主体的某些行政管理的决定是否合法,并不是由行政主体一家定夺,而是取决于法院对该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后作出的判决,行政诉讼法实质上是对司法权介入行政权领域合法性的确认,是事后监督行政权的一种有效法律机制。但并不是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进入司法程序接受司法审查,司法权不可能解决行政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因为司法权介入行政领域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因此在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必须为行政主体保留出一部分司法审查豁免的领地,同时在划定司法权介入行政权领域的界线时还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否则,行政主体就难以维系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可能会陷入一片混乱状况之中。
三是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受案范围。尽量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符合我国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健全、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但这是一个有步骤、有秩序,逐步推进的过程,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从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要考虑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和人们对它的认识程度,还要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协调起来。但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的逐步推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必将与之相适应,得到不断拓展。
六、结语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必须突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规定,只要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做出的对相对方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均应赋予相对方以诉权,而要实现这种突破,必须修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参考书目:
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 理由、观点与问题/甘文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北京第一版。
2、《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应松年主编,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5月北京第一版。
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城市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4、范家强《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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