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事和保障关系的转接工作。鼓励高技能人才在不侵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兼职、开发、服务等多种形式发挥其作用。
五、不断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
10、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从2007年起,市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师资培训、奖励等。各行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
11、落实并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机制。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费用不少于4%。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其0.5%用于全市统筹,企业自留1.5%。企业自留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费用不低于50%。各企业要建立专门账户,年终劳保、教育、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对该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当年使用60%以上的,其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到60%的,其余额由市再统筹30%用于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特困人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12、建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切实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目标。积极构建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格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协调、宏观指导、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统筹管理高技能人才资源;发改委要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科技部门要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科技目标责任体系一同考核;教育部门要把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积极配合实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自主创新活动,切实维护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显著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将给予奖励。
13、加快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服务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年度统计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抽样调查制度和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定期分析高技能人才的状况。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定期收集和发布高技能人才需求信息等,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和交流工作。
14、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载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大力宣传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的政策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措施;大力宣传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高技能人才、争当高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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