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确乡镇或农场耕地和园地的数量、类型、坡度、耕作方式、种植方向以及主要种植模式,为实地调查中的地块抽样提供指导。
对于规模化农场,按照每2000~5000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或棚室),具体抽样数量可根据农场规模、种植模式等因素确定。对于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小型农场按每1000亩抽取一个典型地块开展调查。
对于分散农户,一般有多个分散地块,可调查符合普查抽样要求、且面积最大或最能代表其种植水平的地块或棚室。考虑到各乡镇农户经营规模以及污染物流失的空间变异特性等方面的差异,确定本次普查抽样比例为:平原区0.6%,山地丘陵区0.8%。
每个典型地块进行基本情况、肥料施用情况和农药施用情况调查。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
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其中: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单元。
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
2、普查规模
凡隶属于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普查范围内。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将水产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规模化养殖场全部进行普查,水产养殖专业户符合以下标准的进行普查:
(1)池塘养殖:养殖面积≥5亩;
(2)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
(3)网箱养殖:养殖面积≥100平方米;
(4)围栏养殖:养殖面积≥2亩;
2、普查规模
凡隶属于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基本情况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
五、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要贯穿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全过程,要选择责任心强、素质高的普查人员,逐级进行培训,严格执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
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数据的抄录、手工汇总、资料整理和数据复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监测全过程要严格质量控制,包括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测定、数据汇总等环节,具体措施包括现场考核和添加质控样,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按照《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工作质量验收制度,分阶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资料,验收时不予通过,应由被验收单位重新组织人员进行复核,核实准确后再次进行验收,直至符合质量要求。
六、普查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有关“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和精神,依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所辖区农业污染源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污染源普查经费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专款专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将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要按照资阳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分解任务目标,强化工作措施,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农业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技术要求高,我区成立了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指导小组,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技术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三)加强技术交流。定期开展普查工作执行情况交流与考核,定期发布普查工作情况简报,交流、共享各乡镇工作经验,确保普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四)争取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区财政对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支持,积极向区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相关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推动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进度安排
2007年6月:制定全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开展实地监测工作;
2007年9月至2007年11月:完成摸底清查;
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完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完成全面的入户普查工作;
2008年5月:完成数据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2008年6月:提交农业污染源普查报告,完成验收。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所有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普查实施细则
参照湖南省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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