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册职工申报工伤的相关依据和程序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条例部分内容转载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LOcaLHOsT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申报工伤应提交的材料:
1、职工发生工伤,其所在单位应在发生工伤当日书面或口头报告生产运行规划部经理或技安员,并由单位技安负责人在3日内填报《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详见附表)。
2、在10日内,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技安负责人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工伤职工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由工伤职工或亲属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填写“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并加盖手印。人力资源部提供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在25日内,生产运行规划部向所在区劳动管理部门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
4、《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下达后,工伤职工到生产运行规划部签收该认定书两份。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1、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工伤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生产运行规划部领取《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由主治医生填写其中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诊断表”,加盖医院公章。
2、《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应附下列材料:a、工伤职工本人照片;b、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复印件各一份;c、身份证复印件一份;d、属肢残及烧伤的,应附受伤部位四寸彩照一张。e、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