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民政局农牧区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在额敏县全面推行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农牧区医疗救助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牧区五保护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农牧区医疗救助水平要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农牧区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第四条 农牧区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主要有:农牧区五保户;年人均收入低于自治区农牧区低收入标准的农牧区贫困户家庭;孤老军烈军属、特困的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牧区贫困农牧民。
因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卖淫嫖娼、交通事故、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自购药品等情况造成的困难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第五条 救助范围
(一)若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本县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若未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对因患门诊14种非凡慢性病(附件一)和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和申请大病救助的农牧区困人员,每年年初,由(户主)在户口所在地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牧区医疗资助申请表》或《农牧区大病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终结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LOcALhOST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需在接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批准享受医疗资助或医疗救助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员政府要将资助、救助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资助、救助原因、患病名称及资助、救助金额张榜公布接受村民评议,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村民有异议并经调查确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救助。
第七条 救助标准
若全县已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资助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若全县尚未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对因患门诊14种非凡慢性病和住院治疗费用超过900元,依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为900—5000元救助额不超过800元;5001—10000元,救助不超过1200元;10000元以上救助额不超过1500元;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对农牧区五保户、孤老烈军属、特困的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全年不超过2500元。
第八条,核定医疗救助资金时,应按规定剔除不予救助的服务、非医疗疾病治疗、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和其他项目(附件二)。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救助对象免费颁发《农牧区医疗救助证》,《农牧区医疗救助证》应载明救助的时间、次数及救助金额等事项。
第十条 救助服务
(一)若全县已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由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若未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气构应在规定范围内用,按照本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碰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气构就诊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气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治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基金的筹集
全县要建立农牧区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其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民政局审定的农牧区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社会捐赠。
(四)农牧区医疗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牧区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基金的治理、使用
农牧区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治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治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一)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对上级补助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由预算内及时转入“农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社会筹集的资金从相关专户转入“农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县财政部门按救助计划和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设立的“农牧区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二)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牧区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县民政部门由县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民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邮局等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三)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救助对象的基金情况、健康状况、补助资金等建立个人台帐,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包括费用清单都应妥善保管。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