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每季度终末和年度终末,县民政部门统一编报“额敏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一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七)农牧区医疗救助资金的年度结余不能平衡预算并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八)农牧区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治理、使用,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发现虚报冒领、挤占、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民政局依据实际救助工作量将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调查、建档、核查、台帐等日常治理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宣传经费。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待遇变更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认真做好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五保供养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对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要及时跟踪调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待遇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组织与实施
(一)县民政局认真调查研究,把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制定医疗救助基金治理办法,依据财力落实农牧区医疗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三)民政局与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气构的监督治理,制定落实困难群体的医疗优惠服务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额敏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农牧区医疗救助门诊非凡慢性病目录
一、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二、各种急性器官功能衰竭。包括消化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神经系统功能衰竭;
三、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包括透析疗法、尿毒症、高钾血症、严重酸中毒、严重高血溶性衰竭;
四、消化道大出血。包括肝硬化并食道静脉破裂出血、消化性溃疡合并出血、糜烂出血性胃炎、消化肿瘤合并出血、溃疡型结肠炎合并出血、食道撕裂症、慢性胃炎和十二指肠炎;
五、重症肝炎。包括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
六、肺心病急性期和病情稳定继续治疗的:包括心功能不全(ⅰ ⅱ ⅲ ⅳ级)和呼吸功能不全(ⅰ ⅱ ⅲ级);
七、脑出血,脑梗塞急性期和病情稳定继续治疗;
八、肝硬化有严重并发症的。包括上消化道出血、严重感染、肝性脑炎、功能性肾功能衰竭、严重水、电解质紊乱;
九、严重糖尿病。糖尿病合并肾病、合并ⅲ型以上结合菌感染、合并严重的感染、合并心脑等器官的功能障碍;
十、严重精神分裂症。包括狂躁狂郁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脑气质性精神病;
十一、急性心肌梗塞;
十二、急性脊髓炎。包括急性脊髓灰质炎、急性脊髓蛛网膜炎、细菌性脊髓炎、急性脊髓炎(病毒性);
十三、严重高血压。(1)高血压持续升高≥180/105mmhg。(2)合并心脑、肾、血管等严重器官的功能损害。如心力衰竭、脑溢血、肾功能衰竭,主动脉夹层分离、ⅲ级以上高血压眼底改变;
十四、其他疑难重症。
附件二
农牧区医疗救助不予补助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目类
(一)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二)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服务费、自请非凡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二)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三)各种健康体检。
(四)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
(五)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四)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一)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二)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三)近视眼矫形术。
(四)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型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
五、其他
(一)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二)各种科研型、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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