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需要。要借鉴公安、检察等执法机关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办案装备建设,努力提高科技含量。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开展网上举报,建立内部网络系统,最大限度地整合办案资源。要配齐必要的办案工具,健全先进的监控设施,及时把握被调查对象的动向,确保案件质量,加强安全防范。再次要加强组织协调,主动协调执法机关联合办案,形成查处案件的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公安、检察、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联合、交叉运用纪律、行政、司法以及审计、稽查等手段,从不同层面对涉案人员形成攻势,增强办案合力。在个体私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要针对非党涉案人员较多的特点,积极探索查办案件的工作协同机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和措施使用原则。在查办一些重要而复杂的案件中,对符合“两规”“两指”条件的重要涉案人员,明确由纪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两规”“两指”条件,但已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重要涉案人员,商请相关执法机关及时采取相应法律强制措施;对需要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予以审查或已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而又不知去向的重要涉案人员,商请有关执法机关及时予以发现,并依法商请公安机关适时采取限制出境或边控手段,这一系列措施和原则才能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有序展开和顺利突破。
三、提高执行能力,确保纪律执行到位
执行能力关系着党纪政纪的严厉性,关系着反腐倡廉工作成果的巩固。要正确运用政策,加大处罚力度,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把提高执行能力作为加强办案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来抓。
一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查办案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增强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的意识,注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好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和不同时期的问题,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既要严厉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又要教育帮助一时失误的党员干部;既要实事求是地为被诬告错告或打击报复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还要保护和支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勇于创新、干净干事的党员干部。
二是加大对腐败分子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保证执纪的严厉性和有效性。获取不义之财是腐败分子作案的主要动机和目的。一方面要一查到底,提高案件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另一方面要加大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加大对携赃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绝不给腐败分子有逃避惩罚的空子可钻,绝不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捞位子、经济上捞票子,绝不让腐败分子“难受一阵子,舒适一辈子”。
三是健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机制,确保处分决定落实到位。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维护党纪国法的严厉性、权威性,巩固办案成果的重要保证。要适时开展处分决定落实情况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处分决定执行报告、执行备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处分决定执行的长效工作机制。纪检部门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对处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检查为抓手,以长效机制为保证,促进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四、提高促防能力,注重办案的综合效果
在当前依然严重的反腐败形势下,惩治必须从严,但从长远看,更要注重预防。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惩治的重要手段,也是一种非凡的预防,不仅可以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而且能够有效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在加大查处案件力度的同时,要注重发挥查处案件的预防功能,把办案工作当作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性方针和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措施来抓,使查处案件的过程成为一个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的过程,取得使人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综合效应。
首先要充分发挥办案的非凡教育功能,推动党风廉政教育。案件查处是对干部最大的教育。要开展案中教育,寓教于查,使案件调查的过程成为既是查清案件又是教育人的过程;要开展回访教育,使受处分的干部改正错误,振作精神,努力工作;要开展警示教育,提高教育的感染力和有效性;要把党风廉政教育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融入廉政文化建设,教育社会成员,规范社会行为,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其次要充分发挥办案的非凡预防功能,推动制度建设。结案并不意味着办案工作的终结。要坚持“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教育,一案一整改”,深入发案单位,督促和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通过对发案规律和特点的分析,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公开透明的财政治理制度、规范有序的投资治理制度和竞争择优的人事治理制度;要把工作视野从发案单位拓展到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和重点领域,完善治理,健全制度,形成一些具有地方特色、行业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
再次要充分发挥办案的非凡监督功能,推动监督到位。案件查处是最有力的监督。要在积极发挥查处案件的威慑力和强制力的同时,注重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化、推进。要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和不正之风方面的问题,开展信访谈话,加强信访监督;对案发单位或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求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加强班子内部监督;结合办案过程中获得的情况,提高任前廉政谈话、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诫勉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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