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对政府总理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立法还应加强对社会监督的规定。
再从法律效力渊源和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我国当前有关财政监督的立法、效力层次和权威性不高。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多,大量的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有些规定互相矛盾,甚至同国家有关法律不一致。举凡有关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应当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为法律。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财政监督法》也许未必可行,但立法机关需要在分别制定的诸如预算法、税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法等基本法律中,进一步加强有关财政监督规定。也可以在这些基本法律之外,再颁布各有关财政领域的专门财政监督法律。此外,政府发布一些行政法规或规章,也是必要的,但它们应同国家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
此外,对于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非凡是各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和制裁方式以及处理程序,我国现行立法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顺利开展和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而且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也无法进行科学界定。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监督的立法工作。如制订《财政监督工作条例》或有针对性的《财政监督法》。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与财政监督工作相关的规定、办法,并积极向当地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制订切实可行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例如湖南、河南、辽宁等省已相继出台了地方财政监督条例,使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有了尚方宝剑,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
(三) 层层设立进入政府“内阁”的财政监督机构,是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执法公正性的组织措施。目前,机构改革正在进行,财政监督机构要保留,并应按照财政部的模式成立财政监督局。财政监督局业务上归口财政局,对外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
要通过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一系列监督办法的健全和完善,构建起政府财政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首先,要建立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为突破口,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审查为基础,国有大型企业会计主管委派为依据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制度和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责任制度,社会保障资金征收、使用、治理制度,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制度,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和专户储存等会计监督治理制度,建立财政重点支出预算审定、资金拨付、安排使用全过程追踪问效、考核评估监督制度,使财政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快对违章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财政税收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内部、社会中介机构及政府监督机构的违纪、渎职行为进行追究,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曝光,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使各种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维护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厉性、权威性。最后,要建立政府治理部门的综合监督体系,发挥综合监督功能。一是财政监督部门要与政府其他监督部门之间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合理分工,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推诿现象。财政部门要协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有效协调、相互配合,通过年度工作会议,协商、分配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部门,调整修补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和范围,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二是财政监督部门要协调好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财政部门各业务处室作为财政治理部门,担负着所分管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的监督任务,因而各主要业务处室要承担起监督的主要职责,专职监督部门主要协调与外部的监管关系,并配合业务处室对系统内部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形成高层次、多角度的宏观财政监督体系,行使财政综合监督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增长。
(四)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当前,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成为财经秩序混乱的重要特征。这反映了经济执法体系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理偏轻,处罚不力,非凡是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不够,这种状况的存在势必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后果。财政部门,尤其是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必须本着高度的责任心,依法监督,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非凡是要对违纪事项的处理与对责任人的处理结合起来,对那些违纪问题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必须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切实提高财政监督权威性和财经法纪的严厉性。
(五)要适时推进各项财政配套改革。当前,几项要害的配套改革措施一是细化预算,要改变过去预算资金分配粗放,经费切块包干和归口治理的状况,在预算编制上,应该把预算具体到项目和单位,以适应部门预算治理的要求,便于监督治理。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改变过去国库分散支付,将预算资金拨付各部门各单位,由其自主支配使用,脱离财政监督,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支出过程中问题的状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很大程度抑制这种现象的产生。三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核心内容。四是坚定不移地推行费改税。政府部门的乱收费,是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经济根源。制度外收入、部门利益的刚化导致部门权力扩张和越位。这必然增加财政监督的难度。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国家财政职能的实现需要财政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宏观调控离不开财政监督。新形势下违法违纪不断呈上升趋势的实际,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由于财政职能的转变,某些监督机制必然会发生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财政监督就要弱化。我们应该审时度势,把握机遇,加快财政监督立法,明确财政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抓住重点环节,实施大胆突破,转换机制、调整职能,实行多种监督形式的有机结合,把财政监督工作搞的更好。
要害还是一句话:真抓实干!
参考资料:
《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初探》,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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