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单一、规模过小、任务不足、功能接近的事业单位合并,使其达到法人登记条件。三是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对主要从事经营服务性质、自身有一定收入的事业单位,一次性改制为企业;对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要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事业职能,严格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从事管理性工作,撤销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
(二)转变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一是健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强化法制管理,变“审批制管理”为以登记管理为主的“准入制管理”,使事业单位一成立就具备成为独立法人的条件。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权限,应以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为主,条件成熟的可发展无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以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为主,政府各相关部门包括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业务指导职能,对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实施宏观监督与控制,不再干涉事业单位的具体运行,使所有的事业单位都能放开手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进入市场,走向社会,相互竞争,优胜劣汰。
(三)规范监督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使监管有章可循。如制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跟踪检查制度》、《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联合,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行为和社会活动的监督管理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行为也作明确的规范;制定《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暂行办法》,对年检的内容、程序、应提交材料、评定标准及罚则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行为作明确规定,使每年年检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切实注重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向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将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经费自筹的、租用办公场所的、从业人员较少的、开办资金与业务活动不太相称的,与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尚有些分割不清的事业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是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有被投诉的、被司法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查询的甚至已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事业单位随时上门检查。主要检查它们是否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质按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性社会任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单位招牌是否挂在办公场所醒目处,实际办公地点与证书上的住所是否相符,从业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设施是否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等。三是要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年检和注销登记中有疑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派人到该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五)下大力气争取证书使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积极联合财政、劳动、工商、质监、税务等十五家单位建立法人证书使用问题联络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过程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法人证书使用率的有效途径。
(六)认真规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社会行为。强化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提高法定代表人依法开展活动的能力、法律意识,促进法定代表人自觉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监督管理由事后处罚的被动监督变成事前防范的主动监督。
(七)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一是彻底理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二是加强组织学习登记管理理论知识,特别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对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是根据国家行政法规,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向事业单位颁发法人证书后并不是“万事大吉”,而是必须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有关要求对各事业单位法人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我们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和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工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此,我们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学习、借鉴兄弟县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作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尽快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进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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