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使我们认识到,查办案件中只有完善办案机制才能使查案工作事半功倍,只有严肃执纪才能把“从严治党”方针落到实处,才能取信于职工。
1、完善机制,做到“三到位”。一是目标管理到位。我们把公司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承担反腐倡廉的职责进行分工,把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要求与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技改工程、干部任免和物资采购等挂钩考核,明确各自的分工与职责;与二级单位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落实目标
,并将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的条件之一;二是办案指导到位。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办案的指导,帮助调查,使基层办案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办案工作得到整体推进。两年来,二级单位自办案件※※起;三是管理工作到位。我们在准确及时掌握全公司办案工作的静态和动态情况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开会部署,分片督查,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检查,使办案工作全过程步入有序管理的轨道。
2、在办案中做到“四个准确”。一是超前预测准确。针对违纪人员在案件查处之初就做好了反调查思想准备,一有风吹草动就要进行串供的情况。我们在采取行动前尽量可能地考虑一些可能发生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获取关键证据,把握案件查处的主动性;二是立案准确。一旦掌握线索,迅速出击布防,开展查案工作。我们在查办※※公司※※弄虚作假一案时,在获取化验数据后,立即立案,快捷行动,使案件得到了突破。违规违纪人员在化验数据的面前,不得不承认错误事实,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万余元;三是抓主要矛盾准确。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就是要紧紧地咬住对当事人定性的线索不放,环环相扣,步步深入,获得结论。在此基础上扩大线索,加大力度,从而突破全案。如在查处※※公司案件中,当事人自以为烧毁账本无从入手,我们抓住该公司与其签订经济承包协议书这个主要线索,一举查获了※※名工段干部侵占职工利益的问题,追缴了不当得利※※余万元;四是定性准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定什么性就定什么性,不能错误定性。如在※※的问题定性上,部分同志认为应定性为贪污,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最后定性为职务侵占。后来法院也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来,我们案件定性无一差错,准确率达到100%。
3、严肃执纪,做到“三不放过”。即违纪者问题不查处不放过,违纪者不处理不放过,违纪者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去年,我们在查办一名车间干部收受“红包”的问题时,该干部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不足,并串通他人做假证,企图逃避追究。我们在说明事实情况后,对该干部和作假证的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做出了深刻检查,上缴了红包※※元。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的目的
加大查处案件力度,打击腐败现象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在这方面,我们在近几年查办案件中有深刻的体会。
1、跟踪检查,抓好督促整改。去年,我们通过信访初核,查出了一些人在企业管理中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问题。对此,我们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通过检查督促取得了明显成效。如我们查处部分职工弄虚作假,虚填检测数据的问题后,除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外,我们还专门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跟踪检查,协助被跟踪单位建立了规章制度,防止问题反弹,确保进厂原料数据的准确性。
2、拾遗补缺,抓好制度建设。针对案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优势,从建章立制入手,堵塞管理漏洞。近两年来,共下发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书※※份,制定各类规章制度※※余项。如,我们在※※公司※※名干部侵占职工利益的案件后,从公司的实际出发,制定了《关于规范中层、生产(辅助)车间干部和班组长个人收入的通知》,规范各级干部收入的发放和必须履行的程序,增强了干部收入的透明度。同时规定擅自给自己或违反程序领取收入的,第一次扣以5倍的罚款,第二次给予免职处理。我们还定期与人力资源部、工会和企业策划部一道,定期检查规定的落实情况。今年为进一步规范中层的行为,又制定了《关于中层干部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每年固定从中层干部年薪中拿出20%进行考核,促进干部既能廉洁自律,又能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工作。
3、立足治本,抓好思想教育。我们在案件检查中始终坚持“四个结合,一个反馈,一回访制度”,把教育人、引导人、鼓励人贯穿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取得了良好成效。四个结合:即一是开展思想教育与突破案件相结合。重点解决好被调查人知错认错问题,用正反典型,开导被调查人,使其放下包袱,改正错误;二是揭露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在案件查办中,既要把问题查清,又要关于善于剖析案件,从中发现体制机制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向有关部门提出源头治理建议,促进被查单位完善制度,改进工作;三是追究责任与挽回经济损失相结合,不仅要查出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要想方设法追回国家(集体)的经济损失;四是依法依纪与合情合理相结合,注意把工作失误和主观故意区别开来,认真听取被处理人的意见,使其心悦诚服。“一个反馈”,即通过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所了解到不同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向单位党政组织反馈,为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提供信息。“一回访制度”,即每年对受处分的干部要进行回访,鼓励犯错误的干部看到成绩看到光明,真正把受处分作为新起点,确实改正错误。两年来,我们回访受处分人员※※人,无1人重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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