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使他们肩上有担子,心中有压力,工作有抓手,做到“四亲自”,即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对落实责任制特别是责任追究的情况要亲自督促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亲自解决,对排除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阻力要亲自出面。三是要在反腐倡廉重点工作上下功夫。当前,在税收管理中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审批、纳税申报审核、个体户定税、停歇业审批、缓欠及减免税审批、税务稽查环节和行政管理中对干部选拨任用、经费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招标等环节,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是当前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细化责任时,对这些综合性、交叉性的重点工作,既要明确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和协办部门,又要明确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既要规定工作程序和纪律,又要制定责任追究细则,各负其责,严格把关,防止和克服那种“齐抓共管谁都不管,人人有责都不负责”的现象,出了问题把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
二要明确责任要求、工作目标和完成任务的时限。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任务,应达到什么标准、出了问题应负什么责任,怎么追究,都应予以界定。对系数高、影响范围广、作用程度大的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要落实牵头部门、协抓部门、配合部门,把工作标准、要求和完成任务的时限定实、定准。
三要明确责任追究的内容。一般来讲,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导致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造成重大政治事件,引起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属于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类型的。另一类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落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致使班子和队伍出现严重问题,发生重大案件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为查处案件设置障碍;疏于管理,长期失察,使单位和部门风气败坏等。凡出现上述问题的,就应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要实行责任公开。对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分项负责的牵头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负的责任、出了问题如何追究等,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才有了依据。
(二)落实制度,实现责任考核科学化
加强责任考核是保证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基础。要通过落实好以下四项制度,来实现责任考核的科学化、规范化。
1、坚持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立和坚持好形势分析、自查自纠、群众评议、领导述廉、定期报告、严明奖惩等制度。要改进检查考核方法,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税收业务工作的检查考核结合起来,保证“一岗双责”的真正落实;与考核领导班子结合起来,不断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与半年、年终工作总结结合起来,把责任制贯穿到各项任务中去。要把领导干部和机关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对领导干部、机关部门特别是管理人财物等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权力滥用。要运用好检查考核成果,对落实责任制成效明显、全面建设好的单位和领导,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个别履行责任不好,致使职责范围内屡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可视情况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2、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实施责任追究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本单位党组报告,决定是否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在查处有关案件或组织专项检查中,发现应予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况,应主动及时沟通,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3、建立一案一追究制度。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案件,不仅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规问题,还要实行“领导首问责任制”,查清有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4、实行追究公开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查结的每一起责任追究案件,都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将追究情况向干部、职工公布,为责任追究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大力度,实现责任追究严肃化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抓好责任追究,做到凡是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都要追究责任,决不放纵袒护、姑息迁就,该警诫的要警诫,该组织处理的要组织处理,该给予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以此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1、要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领导干部本人虽然不是当事人,也没有直接参与,但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鉴于党风廉政建设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责任追究应以上追一级为宜,问题严重的可上追二级,特别重大的问题,责任到哪里,就追究到哪里。
2、要明确政策界限。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时,要注意区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不同行为的界限。对严重失职、渎职,纵容下属违纪违法,对下属疏于管理而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对下属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放任不管,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领导干部,要从重追究;对平时严格要求下属,下属出了问题不是包着、捂着,而是坚决查处的领导干部,应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对原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遗留下来的问题,能认真解决,但仍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以追究原责任人为主,对现责任人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同时,要严格区分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与违法乱纪者的责任,区分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一般领导责任,保证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目的。
3、要正确认定责任。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认定要把握好“五失”:一是从教育的实施上看其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程度,是否把好了教育关,判断其是否失教;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