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惩防腐败体系责任机制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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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管理上看其平时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制度是否落实,“两权”监督制约措施是否严格有力等,判断其是否失管;三是从防范上看其平时掌握了解干部的廉政情况,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及时纠正,问题发生前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判断其是否失察;四是从查处上看其对违法乱纪问题是否及时查处,是否 明知下属和本单位有问题却不查不究,出现问题不是主动解决,反而隐瞒、庇护,对责任人不追究,判断其是否失查;五是从决策上看其落实政策、法规是否到位,从大政方针的贯彻、重要工作的部署、干部任免奖惩、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确定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失误和失误的程度。同时还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正确处理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的关系,不能以直接责任代替领导责任;正确处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不能以集体责任掩盖个人责任;正确处理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关系,不能回避前任责任;正确处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关系,不能把主观责任当成客观责任。 4、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权限、形式和程序。在权限上,鉴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责任追究的权限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上追一级,即由被追究人的上级来追究责任。在形式上,责任追究大体分三类。一是诫勉提醒类。主要包括廉政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资格或已获得的荣誉等,这是针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虽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检查考核被定为一般、但情节较轻采取的追究形式。二是组织处理类。主要包括停职、降职、免职等,这是针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检查考核被定为一般或差、情节较重采取的追究形式。三是纪律处分类。主要是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较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这是针对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检查考核被定为差、情节严重采取的追究形式。在程序上,责任追究的程序有以下几点:一是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后,本单位应写出情况报告,由责任者同时写出检查并按照责任内容先自查自认,如自己应负什么责任,负多大责任,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理,一同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研究;二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经调查并报请党组研究,认定责任和决定追究责任后,批复给原单位落实责任追究;三是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连同情况报告、自查自认材料和批复,一同存入档案备查;四是由决定追究的上级和本单位对被追究人做好回访跟踪教育。 5、要实行终生追究。任何问题的出现,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暴露的过程,有些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暴露出来,这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原任领导或调离、或升迁、或退休,责任追究往往难以执行,甚至还会出现对原任领导不予追究,而拿现任领导做替罪羊的情况。这样,就会严重损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公正性。因此,责任追究应实行终生追究。对于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论在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其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对其进行追究,以此警示所有领导干部不存侥幸,尽心尽责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关于建立惩防腐败体系责任机制的思考》来源于范文大全网,本站为所有正式会员免费提供文章查找帮助。欢迎阅读关于建立惩防腐败体系责任机制的思考。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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