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月异,具有最充分信息的是活跃在第一线的操作员,投资机构的管理层在信息权利上已经是次一等了,而行业或政府管制人员要充分了解这一行业的最新发展或交易实况,并制定适度的管理制度则更加不易了。监管制度必须针对实际情况,重新做出合理的安排。
四、我国金融创新的构想
具体地说,现阶段金融创新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产权制度创新。现代银行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两方面。只有产权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的措施才能落实到实处,否则,再好的规章制度也可能只是一纸空文。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关系不清,致使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管理体制缺乏依据。围绕这一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佳选择当属实行股
份制改造,即通过产权多元化将非国有经济股份甚至外资引人国有商业银行,使其在体制上与外资行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具体地说,就是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标准,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建立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制度,企业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是要建立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和经营者的考核制度;切实解决资本充足率过低的问题,可以考虑采用发股、减税、增利等方法来解决。
二是业务创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这不利于抵御风险,也不利于与多能化、国际化的外资行展开平等的竞争,为此,我们应该考虑经营体制的转轨。目前,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三业实行分业经营,我们应该面对现实,认真研究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在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上的异同,引导分业稳健地向混业发展,而不能简单地视新的混业经营业务为违规,混业不能混乱。
三是金融监管的创新。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以达到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管,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经常联系机制”,由三方各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协商提供联系渠道。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它部委参加。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模式的选择上,应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的依赖于内部监管。内部监管是第一道“防火墙”,外部监管是第二道“安全网”。总之,随着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别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因此,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金融监管机构应时时掌握创新动态,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五、结论
金融创新必须与时俱进和与势俱进。这里所说的“时”,就是市场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现实;这里所说的“势”,则是指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虽然任何一种金融创新都会有利有弊,但市场的选择应该是以小弊换大利而不是以小利换大弊,更不能有弊无利。对于市场和市场的参与者来说,制度保障是最有力的保障,制度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这一点,是我们在市场金融创新机制的设计与安排上必须认识也必须把握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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