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属于不同党组织的党员,其权利义务是不是一样的呢?
我们知道,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无论是机关党组织还是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党组织,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就会获得什么样的地位,明确的地位定位则将会有更大的作为。那么,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应该如何定位呢?应该认识、把握、发挥机关党组织的职能作用呢?
笔者通过对规定各类型组织党组织的地位和职能的党内法规和文件颁布时间先后及其具体条文进行分析发现,我党的做法是科学的、慎重的。那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组织的党建工作实际,区别对待:经过实践探索,已经明晰的,则明文规定;在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上都还不充分的,则暂时不作明确的规定,待理
论准备成熟和实践经验积累足够的时候再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机关党组织的地位,也应该是“本机关工作人员中”的“政治核心”;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组织,也应该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中”的“政治核心”。据此,机关党组织的宣传和贯彻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支持行政组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领导群众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等职能中,其核心是“支持”,即支持和协助行政组织或机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领导群众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等,都是围绕“支持”这个核心职能来展开的。宣传、教育是“支持”职能发挥的基础和前提,管理、监督等都是保障“支持”职能更好的发挥。
也许有人会问,对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一把手”的“监督”,与对行政组织或机构的“支持”,是不是矛盾呢?不矛盾。我认为,机关党组织的“支持和协助”,应当是支持和协助行政组织或机构,而不是行政负责人,虽然,支持和协助行政组织或机构,就包含了支持行政负责人的意思。因为,作为一个党组织“支持和协助”某一个人,使人不好理解。进一步说,现在的规定,是不是以“行政负责人都是中共党员担任“为事实前提的呢?是不是建立在“行政负责人时时、事事、处处都是拥护(中共)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这个假设之上的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假如这个行政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假如这个假设不成立,那么,机关党组织是否还要“支持和协助”呢?
区县文化系统的党组织设置,一般是在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设立机关党组织,即总支部委员会,直属的文化馆、图书馆、剧团等事业单位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如某区机关党工委在调研报告中指出的,目前机关党建工作的主要问题,是“在领导体制上,机关党工委的领导作用被部门党组的指导作用所取代”,在“组织设置上,机关党组织被作为行政组织的附加”在“人员身份上,机关干部的党员身份被作为行政管理者角色的附加”[1]。笔者认为,这些既是问题的表象,又是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因此,目前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改进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
一是适时适当调整机关党组织的设置。仍以文化系统为例。目前,可以先行建立文化工委,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直接领导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企业的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各项工作。随着文化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的文化单位,包括企业、非营利组织如文化行业协会、学会等,将会越来越多,这些组织的成员中也会有中共党员,应当、也可以建立基层党组织。待条件成熟时,按照《党章》第48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的规定,在文化行政部门建立党委。
二是明确并强化“支持和协助”。逐步树立支持和协助行政组织或机构的意识,营造有利于行政组织或机构开展工作的氛围;摆正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围绕行政部门工作的中心、重心思考问题;围绕业务工作,寻找契机,创新载体,落实措施;注意收集和反映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党员和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三是努力创新党员的教育管理。针对党员思想意识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改革教育管理方式,既要继承和发扬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又要开拓创新,讲求灵活性、多样性,做到多种方法的有机结合,讲求实际效果。
四是突出监督职能。建立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规范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如完善领导干部年度民主生活会、真正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有效协助管理干部等,杜绝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凌驾于党组织之上,搞特殊化和“一言堂”。对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机关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要向党员通报,接受监督
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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