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较好的效果。
因此,对因民事权益争议引起的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治安调解达成协议,或者按其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应当以有利于教育受罚者本人、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取得社会谅解出发,着重从宽处罚,防止就事论事,感情用事,严防矛盾再次激化。
三、治安调解要遵守办案程序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据证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如:1997年10月,当事人陆某因房屋装修搭脚手架撞坏了邻居钱某家的东山墙,引起陆、钱两家两次扭打,钱某的妻子右脚被打伤,但未报案。一天,由于钱家打伤在陆家做小工的外来人口方某夫妻俩,陆某才打110报警。于是,办案民警一方面将方某夫妻俩送往医院治疗,另一方面将三起扭打案件立案一并展开案情调查取证。方某夫妻俩为了回家农忙,伤初愈就出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处理。通过调解,钱某赔偿了方某夫妻俩的经济损失,但不肯支付陆某垫付给方某夫妻俩住院治疗的800元医疗费,要与陆某的事一并处理。派出所多次工作,钱某仍不肯支付。陆某不知情,以"不作为"将办案单位告上法庭。由于办案民警严格依法办案程序开展案情调查,对方、钱二家纠纷的损害赔偿已调解结束,准备着手调解陆、钱家的纠纷,不存在不作为,因此,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判决我们办案单位胜诉;原告陆某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共计600元。如果没有依照办案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我们肯定要被判决败诉。
因此,处理治安调解案件应同其他治安行政案件一样要受理立案和迅速、及时、准确、全面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对损害情况取证和证据固定。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伤势程度及伤势长度、宽度、面积等要进行具体记录,并进行拍照归档;对损毁的财物进行记录和拍照加以固定。
2、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调查纠纷的起因和发展全过程。目击证人的采信,要结合证人与当事人的"亲疏"来确定,防止偏听偏信,造成认定事实有误。
3、依法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害的民间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作调解处理。对不构成轻微伤害的不予处理。在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治安伤害案件都进行伤害鉴定。为此,受害人的病历、发票和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等有关医疗证明材料都要依法收集归档。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做伤鉴定:
(1)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害以上伤害的案件;
(2) 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提出申请要求伤害鉴定的;
(3) 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4) 办案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制作当事人拒绝作伤害鉴定的笔录,或者要求当事人提拱不作伤害鉴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归档备查。
4、当事人是否提出或接受调解。调解必须以自愿为原则,因此,在材料中要有当事人提出或者接受调解的记录内容。特别是受伤一方伤势未恢复,但因特殊原因如当事人一方为外来人员要离开或者可能出走的,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提前进行调解的,应当递交要求提前一次性解决的书面材料。
5、注意收集、甄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
料。在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赔偿方往往会对损害数额提出异议,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受害方通过弄虚作假,提高损害数额来提高赔偿数额的现象。因此,要注意收集、甄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如1998年8月的一天上午,二位建筑老板为争某镇农贸市场搭建个体摊位而发生扭打。受害方被当场打得脸肿鼻青,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数日后出院。经工作,双方都能接受公安机关系的调解处理。在确定损害数额时,经到卫生院进行核查发现,受害者在住院期间先后三次配用不属于治疗所需使用的补品药物,价值达1700余元,占总医疗费用的60%以上。对此,不计入损害数额。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此事后,非常感激地称赞:"办案民警认真负责。"在组织调解此案时,顺利地获得一次性成功,赔偿金当场付清。
四、治安调解时要主动控制局面
我们在组织调解时,要始终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切忌把组织调解转变成组织吵架。
(一)、要正确选择、合理限制参与人参加调解。
1、对于疑难复杂的纠纷,组织调解处理时,要邀请司法人员参加联合调解。同时,可以邀请作风正派、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具有一定威望的同志参加,协助我们做好调解工作。
2、对于思想固执或对调解心有顾虑的当事人,可以在其亲戚、朋友中寻找能说服他的同志,并邀请配合我们做好调解工作,这就叫:"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工作方法(这一方法用在疏导缓解矛盾方面同样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3、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参与人宜1-2名。如果当事人各方不加限制,就会出现人多嘴杂、注意多,易意见不一发生争吵而影响调解。
(二)要多做教育、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学习有关法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摆事实讲道理,以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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