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继续查找的同时,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各级救助保护机构对半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其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或精神病院。无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病院的区县(自治县)也可安置到相邻区县(自治县)或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病院,其经费由送出地财政承担。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全市各级政府要不断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父母
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委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教委、残联要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六)对进入救助保护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全市各级救助保护机构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为其提供文化及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年龄较大、不适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或有务工愿望的要在人力社保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鼓励其自强、自立。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单位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要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教育保障制度,教育政策要向流浪未成年人倾斜,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考虑流浪未成年人。
三、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加强领导。
(一)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二)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加强联系,互相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三)加强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全市各级政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监督考核。对重复流浪严重、流出量大的重点流出地区进行警示和挂牌督办整改。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加强能力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救助保护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的安全检查和指导,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要加强对《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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