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于在宪政视野下的法律援助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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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纪法律援助在英国产生到19世纪末以前。在该阶段,法律援助通常被认为是律师或其它社会组织因职业道德或为了公共利益的要求。通过免收或减收代理费用而自发地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慈善行为。法律援助被定位为社会责任。第二阶段是国家职权行为阶段。从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平等观念进一步普及,人民的权利意识提升,人权保障运动不断高涨,法律援助制度因而成为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家通过适当的法律援助计划。使包括贫穷者和其他某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内的每个人都公平地获得司法保障和救济的机会,法律援助不再是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而“被公认为是各国政府的责任”。 第三。宪政是法律援助的发展路径。在宪政法治的制度背景下。政府作为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负有法定的职责实施法律援助计划,构建法律援助制度。这就需要通过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对法律援助行为做出专门的规定。法律援助问题就不可避免的进入宪政视域。 三、中国的法律援助立法及其困境 与境外法律援助发展的一般进程比较,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没有经过社会责任的阶段,而直接从政府责任的阶段开始。 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继颁布。从刑事司法救助和律师代理辩护收费的角度规定了实施法律援助,但缺乏系统的法律援助基础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直接救助功能的实现。1997年4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此状况的改善起到一定的作用。l999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公民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时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可以缓、减、免交诉讼费。该规定不仅将传统认识中的生、老、病、死的生存问题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还将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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