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下,政府及其部门尤其是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行政首长也就是所谓的政府一把手能不能率先垂范、在其所管辖和直接督办的行政事务上,遵章守纪,严格依照既定的法度行事。严格依照既定的法度办事,可以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人情关系的影响,不仅对于政府在一般黎民百姓心中的良好的形象的形成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在政府工作的各级干部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保护的渠道,对于加强我国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对于纯洁和加强我国政府的干部队伍建设尤其重要。
第四、加强程序保障。在法治的背景当中,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事业中,合理的法律程序(也就是所谓的“正当程序”)具有多方面的超过实体法律规定及其具体法律结果的积极意义。这一点可以分为几个层次来认识:
首先,合理的法律程序使宪政制度和法治所追求的限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目标更有保障。宪政是一种通过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设定既定框架与限制条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重心恰好在于程序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即为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设定合理的法律程序,一方面防止社会公共权力的恣意扩张及非法专横行使;另一方面又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提供基本的保障,也就是排除权力正当行使的各种障碍;在此基础上,同时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以程序为核心内容的制度化保障。
其次,合理的法律程序可以产生、维持、甚至强化优良的法律的公信力,使其在提供“理由”的论辩中的说服力得到增强。换一句说法就是,合理的法律程序是,而且也应当是,法律适用的所有结论成立的基本前提。我们一直强调,法治的核心在于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与神圣性,然而,法治所需要的法律权威不是也不能是单纯的暴力或者强权来建立和维系的权威,而是来源于确信和承认的公正的权威。在现代文明社会,确信是由逻辑严密的证明过程来得到的,承认也是由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来保证的。于是,法律权威问题就转换为公正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又是由正当的程序来保证的,所以,法律的权威性也就是程序的正义性与程序的合理性。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认为,“在‘正当程序’得到实施的前提下,程序过程本身确实能够发挥给结果以正当性的重要作用。这样的作用包含着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使由于程序进行蒙受了不利结果的当事者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的作用。例如,进行诉讼而遭致败诉的当事者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的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由程序本身产生的正当性还具有超越个人意思和具体案件的处理,在制度层次上得到结构化、一般化的性质,第二个方面则是对社会整体产生的正当化效果。人们判断审判结果的正当性一般只能从制度上正当程序是否得到了保障来看。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产生的结果之所以具有得到强化的正当性与较强的公信力,乃是因为,一般说来,“通过权威程序选择的东西无论怎样(在别的条件相等的情况下)总要比没有经过这样选择的其他结果要好。”([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4页。)
再次,合理的法律程序不仅可以充分保障实体法律规定的现实实现,而且,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而获得程序正义的同时,也使实体正义或者实质正义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谷口安平教授认为:“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方法归根结底是由程序法所规定的诉讼过程,实际上程序法对这个过程进行的调整结果总会归结到实体法上去。换言之,诉讼的实际结果由于诉讼程序或具体过程的差异可以有极大的不同。”在这里,谷口安平教授进一步介绍了日本东京大学兼子一教授的观点,即:“程序法并不是助法,而是具有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合理的法律程序是,而且也应当是,所有的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
最后,合理的法律程序更有利于消解社会矛盾,更有利于防止或者合理地、和平地解决社会冲突与社会纠纷,从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可以说,健全的法律程序具有社会安全阀的功能,社会矛盾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会因程序的各个环节的逐一展开而逐渐得到“冷却”和“降温”,矛盾各方的怨气和怒气也得以释放,从而在降低其本身的内在压力的同时也减少了其爆发而对社会可能造成的破坏与危害。
第五、信息公开与政府诚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最为重要的目的之一也就是要使我国各级政府真正获得我国人民群众的真心的拥护和支持,使我国人民群众对于我国的政府真正具有信任感和亲切感,从而真正地从内心真诚地相信我们的各级政府,也就是要通过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使我国各级政府在老百姓心中具有诚信。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我国各级政府就必须诚实地面对他所管辖之下的所有的人民群众,就要通过法律制度的保障来使政府尽可能公开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全部信息,使人民群众随时能够通过正常的畅通的合法渠道及时获知其所感兴趣的相关信息(知情权与了解权);同时,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动和行为也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来展开,使人民群众完全能够通过对于相关的既定规则与制度来预测其具体活动和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政府活动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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