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领。);乱世尚才,治世尚德(各王朝开国时期都是如此,春秋战国和三国等时期尤为突出。);以及开拓尚才,守成尚德;专业尚才,统领尚德;副职尚才,长官尚德等。三是历代把贪、酷作为官之大戒,对贪、酷害民之官必重惩之。对其他德行不过于苛求,只是以君主的统御能力为转移。
综上所述,历朝的用人标准有其共性。即努力追求德才兼备,但因世、因时、因事、因职和因统治者的德才状况为转移。这些论述给我们的启示是,选配“一把手”时,必须分析其能力的素质结构,使之以智为本,智勇兼备。古人的这些选官标准对我们的启发是很深的,必须适才拟职。品德关能否把好,体现了识人的政治水平,而能否适才拟职则体现了用人的能力水平。
三、已经形成了试用、任期、阶品与职事分离等制度
试用制,始于废分封立官僚。大致从秦汉始,试用称之谓“试守”,实授称之谓“真除”,由试守到真除时间为一年。魏晋南北朝时期,试用称“守”,始守一年为“真”,试用的另一种方式是“行”,即低官任高职,经过一段时间后,由“行”改为“正”授。隋唐称试用为“守”,由“守”到“真”或“正”为一年,唐贞观年间,把低品任高官也称为“守”,经过一段时间后改为“正”。宋代让低职就高职者称“权知”和“权发遣”。明代在试用期称署职和试职。历代的试用期的年限一般都为一年。
任期制,始于汉代。两汉时3年改任,魏晋6年。唐开元二十五年始定为5年为限,宋以后至明清均为3年。由此可见一般都是3—6年。历史上曾有许多政治家主张官吏久任。如唐玄宗李隆基就注重“久任二千石”。久任固然有其利,有利于官吏从长计议,稳健行政,但时间太久,则弊大于利,一是不利于官吏能力的锤炼,二是往往导致官吏精神懈怠,三是导致地方政治势力盘根错节,助长官员腐败和形成离心力。唐玄宗执政后期出现的藩镇叛乱,除了因军事力量不能互相制衡之外,地方军政长官久任是一个重要原因,有的任期达10年以上。所以“久任”必须有度,从古到今的经验看,4—5年为宜。若低于4—5年,则又会出现急功近利,劳民伤财,或即位思迁等弊端。
阶品与职事分离的制度兴盛于唐代。古代官吏的秩级,有散阶和职阶之分,散阶是官品高低的标志,也是获得俸禄的尺度。而职阶是职务的标志,与官品和俸禄不相关。每一位官员都是双重身份,有职必有品,但品与职不一定相等。也即任高职者可能是低品,任低职者,可能是高品。唐代中央的高级职事官,一般是低品高职,包括宰相职,而地方的低级职事官一般高品低职。其优点是,在中央,低品高职,一般不会行独裁之政,而且孜孜勤政,力求未来品、职相齐。在地方,高品低职,虽然职务较低,但其官品较高,政治经济待遇,与上一级官员等同甚至高于上级官员,可以使其安于地方。由于上一级或高级职位数量有限,数量众多的地方官员,即使德才兼备,也不可能都提拔到上一级职位任职,因此,通过晋品不晋职的办法,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奖贤励能,使一大批优秀的地方官员的才能和政绩得到上级和社会的认同,有利于对地方官吏的激励,有利于他们安于地方工作。现在,我们正在探讨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的新途径,古人的实践报告颇有启发意义。
我国古代官制中还有许多值得借鉴的东西,如副职精干,正副职级差大;若荐人、用人失察,以法纠之;对官吏考核,量化与评语相结合等,都需要我们认真地探讨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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