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岁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就可以直接享受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22.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为此,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重视耕地质量建设”。
在耕地保护方面,要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要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及合理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
在耕地质量建设方面,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2010年力争为1.6亿农户免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1亿亩以上,农民施用配方肥面积达4亿亩以上,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扩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规模和范围,在南方稻作区,继续推广稻田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对农民使用秸秆腐熟剂、应用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给予每亩20元补贴。在南方冬闲田集中地区,恢复绿肥生产,对农民购买绿肥种子和根瘤菌剂给予每亩20元补贴,力争项目区绿肥鲜草亩产达到1500公斤以上,减少化肥施用量10%以上。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对商品有机肥给予每吨200元的补贴,每亩补贴100公斤用量。启动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2010年计划投资3亿元,安排建设100个项目县,力争全国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面积达到8500万亩以上。实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对应用旱作农业技术给予补助。
23.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依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201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抓紧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扩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xx县范围。
农业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增强动力,推进建设夯实基础。一是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2009年,中央财政投入7.7亿元,在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进展较快的770个县启动实施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xx县项目,每县安排农技推广工作经费100万元。2010年,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改革与建设示xx县的实施范围,推动地方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步伐,筛选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培育农业科技示范户,建设乡镇试验示范基地,培训基层农技人员,推进示xx县构建职能明确、机构完善、队伍充实、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二是启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划》,开展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设施条件建设试点工作,使改革与建设工作进展快、科技服务成效好的地区得到更多支持。三是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聘用制度、推广责任制度、工作考评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多元推广制度等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型农技推广工作制度,调动农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农技推广工作的效能。四是组织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表彰活动,表彰一批政府信赖、农民满意的基层农技人员,引导广大农技人员发扬优良传统,爱岗敬业,扎实工作,进一步树立农技人员新形象。五是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技人员在农业生产的重要时节、关键环节,全力以赴深入生产一线,手把手、面对面、心贴心的传授实用技能,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2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家先后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主要内容包括:
(1)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并在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2)承包期限。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国家保护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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