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收集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当事人”补充收集的证据资料无效。其次,海事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集违法证据,必须采用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调查或检查,或者即使收集到证据资料,也是不合法和无效的。同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再次,当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海事法律法规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应及时报请所在单
位负责人批准,按规定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3、证据资料要充分。
证据是依法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一切客观事实,以及对正确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具有意义的其他情节的事实材料,也是正确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的证明力出现偏差,将对立案、处罚的实施等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处罚力度不够,有悖于8号令的立法初衷。同时亦可能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理由和海事部门败诉的潜在隐患。因此,海事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证据及其质量,在调查取证中,要克服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确保证据充分。
所谓充分,就是海事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资料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而且要做到确凿,即证据资料应合乎下列基本要求:当事人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发生的日期、地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的名称、编号和内容等都反映在书面资料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要内容摘录清楚、准确无误;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和页数清楚完整,当事人相关资料和违法行为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复印件齐全;每份证据资料上都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手印,证明是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文字说明;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签名及填制有关记录的日期、海事行政机关签章及日期等齐全。通过充分的证据资料来清楚准确地反映和证明事实的真相。
4、违法所得认定要准确。
8号令中对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依照有无违法所得,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有违法所得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无违法所得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8号令中共有26条涉及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否违法所得问题,其范围包括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和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和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等九大类别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所包含的具体种类则更多,同时还涉及到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不同的当事人。因而当事人违法所得认定也就成了海事行政处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同时因涉及的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各异,违法当事人不同,违法情形复杂多样,证据难以取得,所以当事人违法所得认定也是一个不易把握的难点问题。
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通过从事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包括违法的营利活动,并对社会带来一定危害的行为,从而所获得的全部经济收益,而且收益应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联系到海上的经营活动,某一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应当是本次海事违法活动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此项收益具有不可分性,应当概括为本次经营活动所能带来的全部收益。笔者认为,营运船舶因违反海事管理法规如船舶、船员配备及装载等不符合规定而开航所获得的运费等收入,转让、出卖有关证书所得收入,以及与其本次违法行为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其他所有收入,均可认定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违法所得。对自然人当事人个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客观和实事求是,若有证据证明其本人从上述违法所得中获得了部分收益或有其他违法收入,则可将此部分认定为其本人的违法所得,如将船员未按规定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所获得的工资收入认定为本人违法所得是准确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结合个案实际综合分析,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不能一概而论。
5、处罚种类要有效。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上述第(七)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撤消船舶检验资格;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没收船舶登记证书;扣留船员职务证书;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处罚。因此海事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也必须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裁量。
6、告知程序要到位。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必须到位,即要做到“三要”:一要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方面的权利;二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海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三要履行送达程序。能当面送达当事人的应派专人送达,不能当面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制作书面“送达回证”,并在上面载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文书名称、被送达人、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等事项,避免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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