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动物产品备案报验制度。
2005年,根据《办法》的规定,城区设立了3个报验点,对所有进杭动物和动物产品查证验物,进行报验。同时根据动物疫情动态,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工作,防范疫情输入。为创新管理方法,提高工作效能,2006年市外来动物报验中心电子备案软件系统于10月份研制成功,并开始试点运行至今。从实际效果来看,网上电子备案操作简单、高效便捷,这一便民举措得到了企业的普遍赞誉。2007年共接受报验动物和动物产品3.2万批,其中接受报验生猪4901批,24万头;家禽618批,30万羽;冷鲜动物产品7321批,19822吨;冷冻动物产品12687批,181372吨。
(3)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
为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可追溯管理,我们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07年制订出台了《**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管理办法》。该项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目前《动物防疫法》中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检疫监管方面的空白,同时,得到了省农业厅领导的高度评价。
(4)动物诊疗纠纷鉴定制度
为加强动物诊疗单位的管理,保护畜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诊疗纠纷,我们根据当前社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状况,制订了《**市动物诊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当宠物诊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诊疗机构和宠物主人可以依据《**市动物诊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向我局申请,并由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诊疗事故鉴定。使我市动物诊疗纠纷的处理更为规范。
近年来,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形势日益严峻,动物防疫工作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动物防疫工作在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办法》中确立的产地行风险评估、外地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备案报验、动物和动物产品信息标识等许多制度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通过我市3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些创新规定都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手段,其中风险评估制度已被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所借鉴。
三、存在的问题与修订意见
《办法》施行三年来,在加强我市动物防疫监管,提高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动物防疫工作形势变化及各地执法工作的实践,《办法》面临着一些新情况。特别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原《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老法相比有较大的调整。《办法》中的许多条款与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显不符,《办法》中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还存在一些错误,《办法》中的行政处罚主体与上位法相抵触,《办法》中的一些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够明确细化,有些内容没有涉及等,因此,《办法》已与目前动物防疫形势及上位法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做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适应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健全兽医人员队伍。要按照行政监管和社会服务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制度。二是适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认真实施动物防疫行政许可。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设立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行政许可制度。要按照新《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许可的主体、对象、要求等进行修订。三是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可追溯体系建设。《办法》已初步建立了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报验制度,近几年,我市对这一制度又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开展了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电子备案和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开展动物防疫示范村(区)建设;试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建立动物产销联防协作机制等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将这些好的管理措施吸收到《办法》的修订中,为动物防疫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四是需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这与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相抵触,需要调整。五是修改部分字面内容,使表述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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