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事故。
三、安全生产需要严厉监管
安全生产连着经济,连着政治,连着稳定,更连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没有铁的纪律做保证,很难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一)坚持用铁的意志“严查”。当前,安全生产事故之所以频繁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们政府职能部门方面的问题,也有企业自身方面的问题,而且主要是企业自身的原因。因为安全生产本来就是以企业为主体,责任在企业。从政府部门来说,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工作不细、处罚不重、责任追究不到位是主要问题。特别是处罚力度不重,没有顶格处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经济处罚对企业最高可罚200万元,对矿主个人最高可罚20万元。按照国务院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同志的讲话,对出了安全事故的煤矿,就是要罚得倾家荡产。从业主来说,投入不足、掠夺开采、利令智昏、草菅人命等问题,特别是在停产整顿期间,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弄虚作假、自欺欺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胆大妄为等行为,已经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事故接连发生。对此,我们务必引起高度警觉,坚持以铁的意志,严查、严查、再严查,始终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会后,由县政府组织,县安监局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绝不能搞形式、走过场,放过任何一个死角。各乡镇和县直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搞好本镇、本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同时,切实抓好重点单位、重点对象、重点问题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切实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各企业也要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逐车间、逐部位、逐岗位查找薄弱环节,排查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二)坚持用铁的手腕“严治”。在对最近发生的一些煤矿事故的查处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着一些整治不严的现象。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非法生产企业,必须以铁的手腕,出重拳、下猛药、用重典,严治、严治、再严治,坚决停产关死,防止整顿期间发生事故,绝不能有半点马虎和侥幸心理。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隐患的企业,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对煤矿的整改,必须定内容、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专人,制定详尽的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符合“五整顿、四关闭”条件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严肃整治,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炸毁的坚决炸毁,该处罚的坚决重罚,象“矿工受难、矿主发财、政府买单、领导当孝子”这样的事情再也不能出现。
(三)坚持用铁的决心“严打”。安全生产人命关天,稍有不慎,就会出大事。因此,我们必须以铁的决心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无视人民群众生命、唯利是图、利令智昏、利欲薰心、不讲安全、不要安全的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最严厉的打击,只有这样,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安监、公安、工商、国土、电力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煤矿、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化等行业的联合执法,对无视政府监管、顶风上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问题性质严重的地方,以及性质恶劣的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关停和取缔;对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防死灰复燃。与此同时,要把少数公务人员在高危行业参股问题作为打击非法生产的重要环节来抓,凡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充当保护伞的,要坚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不论涉及到谁,不论阻力有多大,不论背景有多厚,都要毫不留情,绝不能听之任之,任其坐大成势。
(四)坚持用铁的措施“严管”。纠正管理漏洞是抓好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必须严密、严密、再严密。今年发生这么多的安全生产事故,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们的安全管理还有不少漏洞,存在着“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得到解决,安全生产形势要好转,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我们必须以铁的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通过经常性的排查工作,对本地本部门本企业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并进行认真梳理,突出重点,实行台帐管理。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督促企业及时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落到实处。
(五)坚持用铁的心肠“严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严格、再严格。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不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也无法向社会、向死难者家属交待。自去年11月份以来,国务院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安全生产领域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更大了。对疏于管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属于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该受什么处罚就按什么标准处罚,绝不能姑息迁就,绝不能以言代法,绝不能搞“下不为例”。事故特别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特事特办,一步到位,该挪位的坚决挪位,该撤职的坚决撤职,该法办的坚决法办。我在这里重申,现在中央、省、市对安全生产要求越来越高,处理越来越严,我们不愿意、也不希望大家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处分。如果有人因麻木不仁、疏忽大意而出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我们只能铁下心来,依法依纪严肃处分。这一点请大家务必明白,务必清醒。
同志们,在安全生产这件人命关天的大事上,任何时候都不能盲目乐观,都不能有丝毫的松懈。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时时讲”,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临大敌,警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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