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当事人还不知道有受处分这回事就足以证明,审计机关当时收到的是一份“阴阳”核查报告和处分决定,似类的变通处理结果使审计案件移送成为儿戏。据保守统计,以上这种为了应付“上面”而采取的变通处理方式在各地审计机关的移送案件数量中要占到三成以上。这种欺上瞒下的假文书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难免会不同程度的存在“短斤少两”现象。
三、对审计移送案件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审计案件移送不积极、不主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几点不容忽视:
一是制度因素。虽然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案件移送作出了规定,但其规定的“司法机关”不具体,向哪一家移送,包括不包括纪委?这些都给审计人员操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为审计案件移送带来了一定的随意性。同时由于审计机关与司法部门查处案件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判别等方面存在差异,客观上影响了对审计移送案件线索的立案受理。所以,案件移送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不具体是制约审计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
二是效果因素。由于审计移送案件大都是经济犯罪,涉及到的问题比较专业,查证起来需要大量的会计审计知识,而受理机关受制于专业知识,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有些移送案件最后往往在侦查阶段就不能深入进行下去,最后不了了之。从而使一些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后,效果不明显,受理部门在结果信息反馈上“拖泥带水,”不能在第一时间或规定时限内满足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对结果反馈的要求,信息共享机制存在盲区。所以,直接影响了审计案件移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人文因素。现实工作中,由于一些审计人员事业心、责任心、正义感不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有些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分析问题能力、综合判断能力、事物洞察能力等亟待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加之有些审计对象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和自身拥有的经济资源,在问题查出后尽其所能之事,拉拢、对抗、骚扰审计查证和审计移送等;所有这些,都是制约审计工作查深查透和案件移送的主观因素。
四、对地方审计移送案件处理结果的思考
地方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必须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坚持三条原则:
一是公正公开原则。工作中,移送案件应当注重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对移送案件线索要同等标准、同等尺度、同等对待,一碗水端平,既要对事,又要对人。
二是规范移送原则。在问题事项定性的基础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即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95类案件,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11类案件规定等,将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及时定性原则。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事项,首先要从问题的属性上弄清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是贪污、受贿,还是挤占、挪用,是渎职行为,还是失职行为等,都应作出确认;同时审计机关要抓住时机,及时有效地办理移送手续,防止跑、冒、漏;作为受理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查和反馈结果信息。
2、 把握三个环节:
一是把握好审计案件移送的时机。审计案件移送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行政手段,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审计项目的授权范围进行办理。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五条“……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单位正职在接到审计组移送报告3日内作出移送或不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司法机关移送。
二是把握好审计案件移送尺度。审计案件移送是审计机关一种行政作为,审计案件移送文书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严格审核和复审。审计案件线索的查证一定要有深度,对于需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要符合立案标准;对于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一定要有法规依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三是把握好审计案件移送结果的运用方式。对于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基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跟踪问效机制,加强与受理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以此促进移送案件成果的最大化。对于反馈的结果意见,要按照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公开审计案件移送结果,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公信力和审计案件移送处理的威慑力。
3、 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审计案件线索移送要过好思想认识关。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为学习内容,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引导审计人员进一步增强“查深查透”的重要性,把审计案件移送纳入审计日常工作管理,让每一位基层审计干部认识到审计案件移送是提升审计成果、扩大审计影响、增强审计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二是从立法上规范审计案件移送制度。基层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建立和完善审计案件移送制度,确保基层审计案件移送工作有章可循,明确详实、具体的移送类型、范围、标准和移送对象,尤其要确立什么样的案子、移送哪些机关?避免部门之间抢信息、夺线索、争权力等现象出现。
三是与司法机关做好协作、沟通工作。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协作配合。”因此,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对公检法纪、审计等职能部门案件的移送办法、时限予以明确;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不及时移送和隐瞒案件及案件线索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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