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不激化、不扩散、不升级。
二、依法履职尽责情况
(一)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清查情况
,西区共有医疗机构134家(牙科诊所12家、乡镇卫生院1家、社区卫生站或村卫生室36家、其他医疗机构85家);疫苗接种单位21家(包括在医疗机构总数中);药品零售企业5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2家。上半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66人次,车辆128台次,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710家次,医疗机构1089家次.先后组织开展了春节、清明、五一等节假日药品安全大检查;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疫苗、药械购进渠道、非药品冒充药品、医用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的专项检查,平均覆盖率约为76%;开展了对通报的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喜炎平注射液、贵州乾元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清颗粒山西银湖制药有限公司和太原华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舒血宁注射液、北京康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渴平”、浙江南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草芷叁胶囊”、吉林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壮阳春胶囊、吉林省华侨联合企业制药厂生产的虫草肾阳丸等100余个品种假药的专项清查,平均覆盖率约为44%。
(二)信访、投诉举报的接收、处理情况
对于群众举报电话和来信来访,我局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并由专人负责举报受理,详细记录案情,在第一时间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对每起信访案件办结后,都将办理情况向举报者进行了回复。坚持做到“有访必接,有接必办,有办必果”的原则。以前我局共接到投诉举报9件,办结9件;我局共接到投诉举报8件,办结8件;我局共接到投诉举报10件,办结10件;1-7月我局共接到投诉举报6件,办结6件。投诉举报处理率100%,办结信访事件无违法违规操作,没有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追究的情况。
(三)立案查处情况
以前我局对违法行为立案38起,办结22起;我局对违法行为立案13起,办结28起;我局对违法行为立案13起,办结8起;1-6月立案5起,办结7起(包括未结的5起),其余4起正在办理中。所有案件均依法立案,无有案不查、查而不办或违法办案的情况,每一起调查终结的案件均及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四)案件查处机制的基本运行情况
为保证药械稽查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做到合法、公正、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专门的案件查处工作制度。稽查人员外出办案,均严格执行两人以上、亮证执法。对于群众举报电话和来信来访,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了立案。稽查人员查处药械违法案件,做到了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一般程序案件查处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合议—告知—决定的处理程序。对于较大、较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通过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行政执法案件实行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执行结案相对分离的制度。案件查处机制基本运行良好,无乱立案、违法办案的情况。
(五)稽查监管职责履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机构改革的特殊时期,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人员少,而且均是身兼多职,加之涉药单位点多、面广、分散不集中,执法力量明显不足,监管覆盖率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稽查队伍人员不稳定,现在的执法人员均是从非执法岗位转岗而来,而且适用性培训较少,导致执法人员自身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掌握欠缺,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从法律法规方面看,在药品监管上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医疗器械监管上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而且上述法律、法规立法时间已久,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监管形势,在具体执法中,有时令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五是对各涉药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还不够充分,容易出现由于不懂法而违法的情况,另外个别涉药单位的守法意识不强千方百计逃避检查,也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三、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目前,我局在编人员6人,在岗5人,从事药品稽查工作的仅有2人,在机构改革过渡时期从事食品综合协调仅有1人,尚无餐饮服务监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执法人员的划转和配备。
四、新形势、新职能、新体制下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以及建议
(一)在机构改革的特殊时期,人员极度缺乏。目前我局在岗人员仅有5人,从事稽查工作2人,从事食品综合协调1人,人员的极度缺乏,制约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机构改革进行缓慢,过渡时期太长,人心不稳、人员思想波动大。
(三)新的法律法规学习力度不够,培训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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