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方式,通过繁简分流的速裁机制,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媒体曝光、张贴督促执行令、拘留决定书等群众促进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切实把为民、亲民、护民的要求落实到诉讼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五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为民能力。司法权要为民所用,司法者必须能为民。要把提高司法者的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作风建设,着力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坚决实现“靠得住”、“信得过”、“有本事”。
五、坚持司法人民性的必要性
司法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是为了通过解决纠纷来维护法律所宣示的社会主流价值观。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向社会宣示正义准则的过程——裁判具有行为指引作用。在作出裁判时,只有关注裁判的社会价值取向,司法的社会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如果适用法律时不能体现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对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就得不到公众的拥护和支持,这就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从而危及法治的根基。司法权威应当源于公众对法院的信赖,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仰,而非源于司法的高高在上和声色俱厉。⑤
群众利益无小事,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必须了解群众的需求和想法,了解群众的呼声,走到群众中去,只有代表了群众的利益,才能换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为民。善于运用群众观点,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就会增强司法工作与群众、与社会的互动,进而超越单一的法律思维和视野局限,关注社会发展的变化与趋势,才会在法意与民意之间达到最佳的契合点,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①王胜俊《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几点认识》,2009年8月10日。
②王胜俊《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几个问题的认识》,2009年9月1日。
③《毛主席语录》
④周永康《坚持党的事业至上 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于上 建设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2009年4月29日。
⑤宋功德《维护和塑造法官的形象》,《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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