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网络时代物权公示制度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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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销毁或焚毁、被盗、信息被水侵蚀而无法辨认等等。第二,物权作为私人财产权的一种,其信息确实属于私人信息——隐私之范畴,但是只要进行权利公示,不管是利用网络等还是传统书面登记,就一定是对私人信息的公开,也就一定存在被他人知悉的可能性。因此,除非取消公示制度,否则,这种有关财产的隐私便无法避免被他人知悉。实际上,从 公示制度自身的功能来看,其目的就是通过公开并让社会公众知悉权利人的权利(信息),从而获得对抗他人的法律效果——保障其权利的对抗性效力;对他人而言,只有在其知悉公示信息的情况下令其承担与公示信息相应的后果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以网络登记可能因权利人的隐私面临被他人知悉为理由而否认或拒绝它的观点,其理由是不充分的。第三,网络时代物权变动模式可以实行公示对抗主义,可以最大限度地尊重权利人的隐私。在此模式下,网络公示——网络登记对于物权变动仅仅成为其获得对抗他人的要件,而不是其生效要件;即使不进行网络公示,其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也同样可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是不能对抗他人。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转移是强制性,而传统登记同样面临信息安全问题,但是为何这些国家却不因此而取消登记制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因为网络登记可能面临这种问题而否认它、拒绝它。第四,在网络时代物权变动实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在登记方式上实行统一的网络登记制度,但是这种登记并非是强制性的,而是可选择性的,登记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只是其对抗要件。如果当事人担心公示自己的隐私(物权或财产信息)可能会被别人知悉,他可以选择不公示或秘密交易,其交易在当事人之间仍然是有效的或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由于不进行相应的公示,便不能产生对抗他人的法律效果;相反,如果当事人觉得这种物权可能存在权利瑕疵或可能被他人追夺,他也可以选择登记,这样,其物权就可以对抗他人。最后,任何事情(技术)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都会存在缺陷和 值得改进的地方,网络登记信息库的安全隐患问题,笔者认为它只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对于这种安全隐患,我们同样可以采取网络登记备份及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予以解决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安全隐患。可见,上述担心网络登记的安全性心理虽然可以理解,但是其理由经不起推敲。 网络时代物权法,在价值理念上应当回归意思主义,且开放、自由、高效的互联网为建立统一、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网络登记制度提供了条件,因此,在网络时代,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应实行意思主义或对抗主义;网络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网络时代物权公示方法为当事人利用网络进行物权公示和查询物权信息提供了无与伦比的优越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为了使自己的物权具有对抗性,当事人或社会公众都愿意将自己的物权进行公示。 结束语 21世纪是以互联网为社会生活核心平台的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并将继续对建立在非网络时代条件下的现行物权公示制度及其理论基础产生深刻影响。网络时代的物权公示应该以自由、效率为基本价值理念,废止物权登记法定原则而实行物权自由原则和公示对抗原则,这样,物权法也将与债权法一样真正成为名实相符的私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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