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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浅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真正体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道理。采用无标底法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在项目招标的全过程中,在评选结束未通过之前,任何人都不可预知谁能中标,也不存在标底的泄露问题,即使业主有一定的授标意向,但也没有十分充足的理由来否决比它报价更低的、不低于工程成本的最低价企业。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到最低,使招标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2.3监督机制
    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是规范化的活动,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招投标法制建设还没有得到高度完善的情况下,招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是常有之事。我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违法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投诉、异议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正确、合法的处理纠纷,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社会公共效益。
    实行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我国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它为发展、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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