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竞争和进入壁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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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涨幅不到1%。而我国由于在价格竞争方面没有相应的法规,恶性价格大战此起彼伏,造成流通秩序的严重混乱,国家税收和企业利益损失巨大。 4.引导新兴商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顺利发展,实现商业经营业态多样化。 商业业态的多样化是适应不同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心理的要求。虽然改革以来我国的各种商业业态迅速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业态还比较单一,尤其是接近消费者的超市、方便店以及真正多功能的购物中心等较少。因此,政府应有目的地诱导商业业态差别化,如政府一方面严格控制大型单体商店的建设,另一方面为连销超市、连锁便民店等新的商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创造机会,如有些地方政府为连锁经营发展在资金、税收、选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但是业态的发展是企业行为,政府决不能通过行政干预,强行地确定某一时期内某种业态发展的具体数量,否则只能导致新业态的发展受阻。 5.推进商业兼并和联合,形成一定规模的商业企业集团。 针对目前我国流通领域“小、散、乱、差”的突出问题,政府应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商业企业兼并一些经营规模小、竞争能力较弱的企业,或促进中小企业间的联合,引导和培育一批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庞大、市场拓展能力强的大型商业企业集团,从而改变流通领域众多弱小分散的企业间各自为战、无序竞争的现象,提高我国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具有规模优势的商业企业集团,不仅有利于运用现代化技术开展经营和实现科学管理,以适应经济集约化增长的需要,政府还可以通过经济政策影响这些商业企业集团,把它们作为政府调控或影响市场的骨干力量,起到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的作用。 当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商业进入壁垒的设置应该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如果障碍过多、过严,变成商业发展的阻力,就与我们的初衷相违背。同时,政府的行政性壁垒本身也要讲究科学性,如果盲目设置反而会产生不良后果。总之,我们强调的是要合理地设置适当的商业进入壁垒,以引导商业竞争高效、有序,从而保证我国商业的健康发展。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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