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健全、不完善,有些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但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而且面对我国目前日益严重的耕地危机,为了确保全体公民(非局部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对日渐复杂的国际环境,绝不允许少数既得利益者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以达到损害国家根本利益、获取局部利益的目的。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面对社会激烈的争论和“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行为,应明确“小产权房”处置的时段,对现已经完工出售的小产权房列为处置的范围,对未建或正建的“小产权房”立即叫停;公告社会,对以后再建的“小产权房”一律拆除,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给“小产权房”来一个“急刹车”。同时,相关部门应抓紧进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重点是抓紧制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定,以及根据我国地质地貌、土地适宜性评价、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国家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统一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划分标准及流转办法。
(三)妥善处置现有“小产权房”
承认“小产权房”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是特殊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小产权房”在我国的出现有其特殊的外部环境,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中相关法律体系建立不完善有关。城镇房源的供应不足及居高不下的房价而产生的供需矛盾是其发展的直接诱因,但政府管理职能的缺失是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过程中一种特殊的“经济现象”,这种经济现象需要政府及时加以引导和妥善处置,以使其尽快走入正确的轨道。
(四)区分类别进行合法化运作
对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年代的“小产权房”,政府应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处理。主要包括:一是对于符合乡镇规划且已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办理了确权发证手续的“小产权房”,允许其补办合法化的购买手续,但应将开发商与购买者相区别,即开发商应依法补交各种费用,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小产权房”变为“大产权房”后的房价,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房屋的购买价格,在购房者补交原购房价与现评价估价差额后政府发给合法的产权证书。开发商和购房者各算其账,政府作为中间人,一手托两家,妥善处理开发商、购房者、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二是对不符合乡镇规划、占用耕地建筑的“小产权房”,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作为福利房或廉租房使用,影响比较大的予以拆除复耕。三是对由于兴办乡镇企业而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应清查摸底,对破产或无力经营的企业,在合理补偿的基础上由政府进行土地征收,作为储备用地,严禁此类土地再次进入“小产权房”开发市场。
“小产权房”的出现给政府土地管理立法和执法是否到位敲了警钟,“小产权房”的处置给政府出了难题,能否妥善处置事关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小产权房”的出现应引起政府和全社会对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农民宅基地的划分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建立的深度思考。
参考文献:
[1]王海卉.从“小产权房”看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j].规划师,2008,(4).
[2]王琳.中国特色的帕累托改进——小产权房的出现[j].科技创新导报,2008,(4).
[3]魏瑛.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制度分析[j].财经界(中旬刊),2008,(3).
[4]戴超,席枫.“小产权房”的负外部性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12).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