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小产权房的成因及对策 |
|
|
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据此可以看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被用作农业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建造村民自有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因此,从法律上说,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交易的资格,是不能进行市场交易的。而与之相对应的商品房是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在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而城市中的国有建设用地是可以进入拍卖市场进行拍卖,并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进行抵押质押,具有资产功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则不能直接投放市场进行拍卖,其使用者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造成现实生活中相同的地段出现不同的价格。农民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其建造房屋的成本也远远低于同地段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较之政府征收土地时给予的补偿金,农民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要高得多,追逐更高的利益的动机决定了农民会在正式的土地制度安排之外寻求利益补偿。 3.政府执法不到位,监管不严间接纵容了小产权房的迅速扩张。尽管早在2009年土地例行督察公告新闻发布会上,国土部就已经针对小产权房的明确表态:“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对2007年12月30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国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LOCalHosT”并且此后的每年都会有法令出台喊出治理小产权房的口号,但是小产权房的治理问题始终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对于小产权房的打击力度不够使开发商和和购买者始终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市场上小产权房的买卖依旧进行得如火如荼。2012年2月28日,北京市国土局怀柔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干部因查处小产权房违法占地不力,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件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从侧面反映出监管部门的缺位。可见,若想全面清理小产权问题就应当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未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着手,才能从根源上抑制小产权房的滋生。 三、小产权的治理途径 2012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人民大会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国土部清理小产权房的工作,将一手抓调查研究清理试点,一手抓执法检查严格防范,不让小产权房现象蔓延。”具体说来,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治: 1.贯彻落实房价调控政策不动摇。从土地、税收、金融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控,抑制房价增长速度,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房价关系民生,房市关系国生。住房的价格不仅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更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过高的房价衍生出“房奴”一词,反映出老百姓为了一个安身之所的无奈和辛酸。因此,国家在2012年更是加大了房价调控的力度:房价调控政策、房价控制目标、房产税、限购令等政策法令接连出台。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9月份总体上涨的城市依然超过下跌的城市,但数量在进一步减少。总体上看,9月份房价环比上涨0.02%,涨幅比上个月进一步收窄,房价已基本不涨不跌了。”因此,只有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和地方的房价调控政策,不断巩固调控成果,使房地产的价格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让绝大多数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才能抑制小产权房热卖的势头。 2.建立健全有关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保证。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不明确以及对于小产权房这一概念的界定不明晰,使得小产权房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争议。完善相关法律,明确相关概念才能为解决小产权房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让乡镇政府及有关个人不能打政策的“擦边球”,对于其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 3.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真正贯彻落实相关执法措施。政府部门首先要加强监督,杜绝新建小产权房,其次对于已经建成销售的小产权房应及时叫停,坚决处理,再次,对于既存的小产权房也不能采用“一拆了事”的处理方式。即便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建造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味地以拆除的方式了事。因为即使拆除了小产权房,已经占用的耕地可能受到了破坏不一定能复耕,而拆房的过程比较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换言之,处理此类问题时可以要求非法占用耕地建造小产权房的集体组织另行开发相对应的耕地予以弥补。而对于已经拥有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可以让其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依法转为合法的商品房;对于实在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购买者,可以视情况将该房屋转为保障性住房或是予以没收。 四、结语 罗马非一日建成。同样地,小产权房的问题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历史问题。小产权房的存在暴露出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瑕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原有的集体土地限制流转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在物价飞速上涨,国内房价逐年攀升的历史背景下,小产权房凭借其低廉的价格得到了很多老百姓的青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缓解了城市中年轻人和中低收入者的购房压力,暂时性地解决了部分社会矛盾。但是从长远的角度分析,小产权房的存在带来了很多弊端,如:使政府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失去控制;损毁了大量的农用耕地;破坏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打乱了城市住房的整体规划布局等等。2012年入春以来,中央政府颁布了多项清理小产权房的专项政策,种种信号表明,长期以来屡禁不绝的小产权房即将成为国家治理的重点。由此可见,国家采取多项政策和方法整治小产权房,使小产权房由“非法”转为“合法”,从而恢复商品房交易市场的良性秩序将会是小产权房的唯一出路。
|
|
上一个论文: 试析从敲诈勒索案审视行刑执法的问题 下一个论文: 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
|
|
|
看了《试论小产权房的成因及对策》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刑罚区分之必 [法律论文]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法律论文]试论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