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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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制度。对于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人,破产可以得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也能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造成一定威慑。但是由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而破产对申请人来说并非最优选择,现实企业适用破产的案件都凤毛麟角,更不用说个人破产。在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被执行进行执行时,往往是众多申请执行人分配完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即中止执行,这也造成了中止执行案件的高发。 四、执行中止程序的完善 目前导致案件高中止执行率的社会及法院自身的原因无法在短期内得以改变,执行中止程序相对终结执行来说更能缓和社会矛盾,符合当事人心理预期,执行中止程序仍将在大小范围内得以适用。因此,对现行制度加以完善和改进,以使之更加符合法理和社会需求。 (一)明确案件执行中止的标准 执行工作必须树立穷尽执行措施理念,只有在执行机关己经穷尽了强制执行措施后,才能最终确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情效况。确无履行能力的应报送单独的裁决部门报审查,同时,承办人必须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的,或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才能依法裁定中止。 (二)完善案件执行中止的程序规范 首先,应建立由庭长或分管院长“把关”、承包人书面汇报、合议庭讨论研究的审查机制,避免案件中止的随意性,以降低之后恢复执行带来的不利影响;其次,要坚持恢复执行案件由原承办法官执行,并加强执行工作队伍的“传帮带”工作,以保证中止执行案件的连续性和衔接性;最后,应建立中止执行案件的内部账册,记录和整理被执行人或其近亲属的联系方式,承办法官定期回访、回查、回寻,加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和中止、暂缓执行案件的管理,分类造册,作好案件的跟踪工作。lOcALhoSt (三)确立恢复执行必须由当事人申请的原则 从法院依职权恢复中止执行案件的“清积”运动所取得的成效来看,清积活动并不能大规模减少中止执行的积案。因此,在启动恢复执行时,今后原则上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继续执行”。同时,应当建立对执行案件相应的审判监督制度,针对可能出现的错误进行审查处理,如果执行中止确系错误的应当由本院提起再审。 (四)畅通中止执行的救济途径 在现有的情况下,中止合议庭对中止进行审查时,应对一些复杂、疑难的中止执行案件举行执行中止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和陈述理由,以作出公正的中止执行裁定。同时,应在适当的时机完善中止执行的复议权、上诉权,允许当事人对中止执行的裁定拥有上诉的权利,以规范中止执行程序,确保司法公正,真正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使执行案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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