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自创资产征税
当一个合伙税制学者偏好劳资融合时,其脑海中浮现的是将两三个合伙人视为一个单一所有权者。如果你能够将自己的劳动与资本融合一身而无税务事件时,为什么合伙人不能做同样的事情呢?这时关于利润权益的纳税延迟的争论的核心来自于单一所有权中的自创资产的税法对待问题。[1]
在一个单一所有权里,对于给与他自身劳动的财富增加是不被视为一个实现的事件的。来自于自创资产的未实现收入通常是免税的。[2]如果你在后院建了一个露台,即便完全建成也不会被课税。只有当你卖掉这个房子时,才会被课税。如果你在购物广场租一个摊位,你囤积了货物,你不会被课税,除非你卖掉货物实现了利润。
那么这种税法对待是否应该从个人拓展到合伙呢?通常的案例似乎不是如此。通过为自己服务增加了的财富通常不被课税。如果财富来自于市场交易中,意味着为别人服务获得报酬,那么无疑应被课税。我们拒绝对个人的自创资产进行课税,无论其是否有收入,主要是因为行政上的原因:对自创资产的增值的估算非常困难,而且这样做可能会干涉个人自由。所以,政府会等到个人的所得进入可以观察到的市场交易中才进行课税。
你在自己后院建造的露台可能会很值钱,但是美国政府不会将其视为你财富的增加,除非你将其卖给你的邻居。直到市场交易发生,估算将会高度客观。进一步说,估算导致了一个问题:在财富的增加还没有实现之前,你不必准备现金去纳税。这些行政上的原因,而非观念上的反对,导致了来自自创资产所得的纳税延迟。lOcAlHost[3]
现在对附加收益和自创资产进行比较的话,那么来自附加收益的未实现所得是否也可被延迟呢?回答是否定的。自创资产的延迟的行政上的理由在附加收益这里并不存在。估算问题能够采用成本估算法作为所得的代理。流动性问题也不是问题,因为每年的管理费提供了足够的现金去支付年度的税收。
其他评论者则通过主张在服务提供者是作为单一所有权者还是合伙之间保持中立来为延迟论证。从效率的角度来说,核心问题是哪个是附加收益更近的替代者?是作为单一所有权者并且涉及一项借贷,还是组建一个公司并且募集资金?如果是前者,那么政府应该考虑给与附加收益延迟;如果是后者,那么应该按对待公司的方式对待它。[4]
公司股权似乎更接近附加收益。因为实际的困难使得经理们很难抛弃现行的“2%和20%”的结构而选择债务式的单一所有权结构。比如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风险本质使得经理们很难在基金基础上发债。私募股权基金的j型回报结构使得其自身很难定期支付利息,而定期的紧张的债务将被重构为基金。将其视为债务型单一所有权结构后的税法对待会加深而非减轻税法典的扭曲。[5]
从传统的税收公平的视角,将附加收益界定为劳务所得更为合理,因为附加收益并非其资本收益,而且其本身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但附带收益的结构更近似于公司股权,而非单一所有权益者,那么附带收益应按照资产所得课税。因为经理们很难抛弃现行的“2%和20%”的回报模式,不对自创资产课税的理论并不能有效延伸到合伙中来。
然而在弗莱斯克教授看来,税法系统不对投资自身无形资产课税并非因为这些观念的反对,而是行政上的考虑,[6]也就是估算无法有效进行的问题,因此弗莱斯克教授设计了资金成本法方案来解决这个行政上的困境。
(四)估算和资金成本法
关于延迟的最大理由就是估算合伙人所得的困难。这个理由在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因为未来的投资是不确定的。市场结算系统无法进行估算,因为没有市场能为被投资公司进行一个可靠的估价。但是弗莱斯克教授提供了一个解决估算困境的方法——资金成本法。
1.资金成本法
在这个方法之下,普通合伙的所得可以公式化为:管理的资本量×利润比例×利息率。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的资本的使用就如同一个有偿借贷。但是对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服务,有限合伙人要扣除一个基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利息。这个方法相当于给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里豁免了贷款利息。[7]
最标准的争论是比较合伙里利润权益的20%与基金的20%的期权。但是利润权益在企业形式的选择更多地因为经济原因而非税收原因。
四、维克特·弗莱斯克的附带收益课税理论对于资本转化问题的回应
大多数税法学者都赞同对劳务所得的课税更加激进,以便于平均税率上升。[11]尽管如此,一种平坦而低的资本所得税率因为围绕资本所得的争论而获得正当化。平心而论,美国税法试图对劳务更多地课税。一个被忽略的例外是对劳务股本的税法对待。这里的劳务股本是指将劳务所得转化为他自己的生意中的投资。[12]
劳务股本比其他形式的劳务所得被课征了更少的税收。企业家风险补贴可能为行政原因以及企业家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外在性而获得支持。对于企业家补贴的支持不仅来源于资本所得偏好,也来源于估算所得时的延迟问题。
(一)低薪和资本转化
假设一个杂货商通过管理整个食品的生产环节每年赚5万美元。如果他借钱并开了一家本地的杂货铺,每年支付自己2万美元薪水。最终,他偿还了债务并且三年后卖掉杂货铺获得更大收益。在天资税的原则下,杂货铺则应首先将5万美元视为普通所得课税。3万美元则被视为其自身对企业的再投资,任何其产生的所得或损失将视为资本所得或损失。但是由于抵制天资税的概念,美国政府无法严肃地追究其薪金是否合理。他对自身企业的投资将视为一个真实投资。[13]
这个模式会导致两种企业家补贴。第一种是无法对投资于自身资产的所得课税。更详细地说,普通合伙人有能力用税前美元去投资于他自身的企业。这种所得造成了一种重要的企业家风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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