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补贴是关于税率的。当杂货铺被卖掉时,所得或损失都将被视为长期资本所得。所以,只要杂货商为他自己发工资,他愿意忍受拿低工资并投资于他自身企业的风险,那么税法典就对这种形式从普通所得向资本所得的转化提供了额外补贴。[14]
(二)补偿普通合伙人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普通所得法消除这种转移,因为普通所得法将劳务股权也视为劳务所得。但是普通所得法将不能消除企业家风险补贴,他仅仅能将基金经理们变得和其他劳务者们一样。[15]
普通所得法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易行的。不需要改变现行税制以及现实发生主义。合伙中利润权益的授予本身并不产生应税所得。但是当分配一旦实现,合伙权益将被视为工薪所得。
杰伊教授承认这种所得衡量方法不完美,但他认为这是美国政府能做的最好方式。[16]这些变化衡量了劳务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更重要的是,这个方法不鼓励创新性补偿计划。通过将税收后果与经济性联系得更紧密,这将减少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制基金间的扭曲。那么普通所得法是否就是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最佳课税方式?这需要进一步分析。
在弗莱斯克教授看来,对于资本转化问题,采取普通所得法固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消除资本的转化问题,且表现出简单明了的特点,但无法根本上消除资本转化问题,因为纳税人可能围绕此项规则制定税收筹划,如重构交易结构,从而规避普通所得法。
五、维克特·弗莱斯克所提出的替代性改革方案
对合伙权益课税的最佳设计不仅取决于一个人对企业家补贴的偏好,同样取决于大量其他的假设,包括:一个人对于分配正义的理解;税收系统在再分配所得中的角色;是否对上升公司的整体税作为一个前提;是否对养老金和天资予以税收减免;是否将现实发生主义作为前提等。随着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的有关内容显得过于粗糙和简单,不但没有对其性质进行界定,而且没有与现行的税法协调一致。其既不是按照普通工薪所得进行课税,也不是按照资本所得进行课税,而是单独设定了一个税率。这种拟议中的做法是不适合的。
其三,美国对于附带收益课税理论的复杂讨论给中国立法也带来另一个启示:在长达16000页的美国税法典中,最大的特征就是复杂性与自相矛盾。看似自相矛盾的复杂也许正是政府所精心设计的,这使得美国政府可以按照其想法在不改变税法的前提下就能够增加税收,也能按照其想法向其希望支持的行业输送利益。这一切都是通过对税法的看似矛盾的规定进行复杂的解释和适用来进行的。我国目前的情况恰恰是税法太过简单,而且立法层次大多较低,看似很容易实施政府希望的税收政策,而正是因为缺乏统一的刚性的税法,各地用各自的税收政策和文件架空和瓦解了简单的税法规则。这意味着没有公开的法律规则,因而充满更多的不确定性,对于纳税人而言则更无法预期。
其四,在进行税收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从纳税人权利角度出发,为纳税人提供多种选择,在实现纳税人权利的同时防止为了税法目的的经济行为。通过税法上的安排使得纳税人的权利能够通过税法中的选择得到实现,他们就没有必要为了实现避税目的而制造符合税法特别对待的经济行为了。如弗莱斯克教授的最后建议中给予普通合伙人选择采取资金成本法重构交易结构的选择权,那么纳税人在税法框架中即可获得税法优惠,[20]see i.r.c.§7872(west 2007).
[21]、[22] diamond v.comm’r,56 t.c.530,546–47(1971),aff’d,492 f.2d 286,290–91(7th cir.1974).
[25]、[26]、[27] see i.r.c.§83(b),§83(b)(1)(a),§83(a)(west 2007)(providing election).
[30]see cf.i.r.c.§704(e)(1)(wes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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