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原因 |
|
|
考试选任。法学院毕业生经过司法考试,可以选择从事法官、律师或检察官职业。检察官的社会地位较高,工作稳定。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主要从律师中产生。检察官的社会地位与法官存在一定差距,而且稳定性差。 (二)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第一,检察官制度产生的起源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检察官制度起源于法国,英美法系的检察官制度起源于英国。法国的检察制度萌芽于十二世纪,当时法国领主权力很大,国王的权力受到极大限制,为加强中央集权,国王采取的措施之一是设立“国王代理人”。国王代理人在代理国王处理私人事务的同时,还负有在地方领主的土地上监督国王法律实施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国,检察官自产生之日起就承担有类似于现代的法律监督职能。与法国不同,英国的检察官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只是作为国王的法定代理人,向国王提供法律咨询和参与诉讼,而不承担法律监督职责。 第二,源于法律渊源的不同。在法律渊源表现为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里,在法律上和诉讼理论上,判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只能依据事实严格适用成文法,因而检察官肩负起保证制定法在全国统一实施的责任就成为必然,赋予检察官以法律监督权是成文法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而在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体系是通过法官来创造和发展的,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在英美法系一直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司法至上观念的支配下,法官的至上权威是不能容忍有更上位的监督者的。检察监督观念与这种法官的崇高社会地位相抵触,是不可能有生存的根基的。 第三,诉讼模式的差异。loCalHOst英美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检察官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公诉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上诉讼地位对等。而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不仅法官在法庭上不是消极地进行仲裁,而且公诉人在法庭上也是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职能的检察机关的代表,检察官在法庭上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 第四,起诉传统方面的原因。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早地确定了公诉制度,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没有法律的允许,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公诉权。而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视为与民事诉讼并无本质不同的诉讼,检察官作为与民事诉讼原告地位相同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享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因而英美法系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远远大于大陆法系国家。 四、结语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和法国被并称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经过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两国的检察制度以不同的方式在该国的法律体系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两国的,特别是法国检察制度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事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注释: [1]周理松:《法国、德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其借鉴》,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4期。
|
|
上一个论文: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下一个论文: 浅谈美国中的的雇主责任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
看了《浅谈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原因》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浅谈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资格探析 [法律论文]浅谈文化迁徙与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关系 [法律论文]浅谈渣滓洞看守所被关押人员被捕原因略考 [法律论文]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法律论文]浅谈在《东盟宪章》下解决当前法律问题 [法律论文]浅谈破除制约瓶颈、拓展路径空间,不断开创消防法 [法律论文]浅谈有关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的适用分析 [法律论文]浅谈对歌曲作品的认定以及对歌曲作品权利主体的认 [电子机械]浅谈中小企业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