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重塑现代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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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化经营农户、大力发展农业准企业、大力发展各类农业企业,塑造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微观经营主体。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而发展现代农业关键是要塑造出有利于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突破“小而全”生产经营方式、具有引进现代生产要素内在激勋、进行专业化和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农业微观经营主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指出,家庭经营要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因此,必须在小规模经营农户基础上,塑造出现代化微观经营主体。笔者认为,从我国实际出发.必须在逻辑上继起、时间和空间上并存的3个层面上塑造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现代化微观经营主体。 一 大力发展企业化经营农户 小规模农户在我国农业微观经营主体中占绝大比重,没有这些小规模农户的企业化,我国农业企业化无从谈起。但在短时期内把2.45亿小规模农户改造为企业组织并实现农户组织形式企业化绝无可能,而推行农户经营行为的企业化却具有较大可能性。通过推行农户经营行为企业化,使传统经营农户转化为企业化经营农户。 我国的实践表明,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在农户现有生产要素规模和水平基础上将小规模农户纳入到大规模生产经营体系中来。使农户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进行专业化、商品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因而是培育企业化经营农户的有效途径。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要完善和规范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lOcalhOSt推行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实现农户和市场的有效对接,而小规模农户自身难以完全实现这种对接,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中介组织,形成以中介组织为纽带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实践中,探索出了“市场+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市场+农业科研院所+农户”、“市场+农民科技协会或研究会”、“市场+政府技术服务部门+农户”等多种组织形式,其中,真正能实现农户和市场对接的,是“市场+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等形式。因此,应重点推行“市场+龙头企业+农户”,“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零售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户”等产业化组织形式,推动农业产业化向纵深发展,以加快提升农户的企业化经营水平-二是要在产业化各个主体之间建立起企业.除了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紧密型“公司+农户”经营组织外,还要大力发展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以及农民合作社等。 首先,大力发展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并促进其进一步创新。(1)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通过登记注册,使其具备法人资格,在享受一般农业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给其更优惠的政策,(2)通过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引入现代生产要素;(3)有关部门应在市场信息收集、市场进入和开拓、技术创新等方面,为农业大户、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提供服务,(4)要引导农业大户打破血缘关系,形成以契约关系为纽带的内部组织方式,改进经营管理方式,发展成家庭农场或农业公司。要引导农户联合和合作经营组织通过合伙制、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等形式,进行规范化改造,发展成联户型家庭农场或农业公司。 其次,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并加以规范。(1)加强政策扶持,多种形式发展合作社。要突破地域界限,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政府部门要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并在技术和信息提供、人才培养、合作社间合作等方面为其提供服务;(2)引导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机制。要建立明晰的产权机制、科学的管理机制及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等;(4)促进有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联合。通过政策引导与扶持。促进一些内部组织与管理比较规范、功能比较完善、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走联合的道路。 三 大力发展各类农业企业 各类农业企业主要包括:①农业公司。是指主要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加工、购销以及涉农服务的公司企业。其中,对农户生产经营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各种企业便是通常讲的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一定规模,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运用现代化经营管理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的企业化经营组织。 要大力发展各类农业企业。首先,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创办、发展等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同时,要为企业信息搜集、市场开拓,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提供服务。要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国外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其次,要引导企业建立起明晰的产权结构和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并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再次,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以走进一步联合的道路,采取多种形式组建企业集团。政府有关部门要作好引导、扶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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