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经营模式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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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参与国际竞争。但是,随着欧元一体化的逐步扩大,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的监管职能。这是世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我国现在实施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 5 对我国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建议 第一,要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根据国际惯例,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都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并通过控股兼营其它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这对我国的金融立法与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研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监管的经验,推动我国金融立法的现代化,是我国金融业跨世纪改革的必然趋势。 第二,加大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综合监管力度。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防范金融风险,或者是防止金融机构财务危机的风险管理。随着金融机构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的发展,各国中央银行正在淡化其微观的金融监管职能,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正被综合性的专职金融监管部门所代替。随着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逐步发展,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综合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第三,因地制宜,尝试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发展模式,同时,结合国际经验,发展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机构各异,各地在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时应该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尝试多种模式,同时,也要参考发达经济体的经验,着力发展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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