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市场信用理念的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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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企业信用评级办法》、《信息公开法》、《信用信息查询办法》、《信用评估机构登记管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对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公开评价的具体办法。 (3)建立作为奖惩体系的信用法律制度。制定《基本信用保障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分级及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监察法》、《刑法》等一系列现行的有关信用的法律规范一起,构筑起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 2.大力推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发展 推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发展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覆盖股票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要建立大型统一的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介机构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个人及投资者个人的信用数据库,开通接收、储存、输出信用信息的网络系统,最终建立起信用信息的双向流通体系;二是尽快实现银行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信誉管理系统以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各行业自律组织和证监会之间的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向社会的依法披露,从而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合法征集与使用;三是必须引进国际技术和信用管理人才,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体系,提高评级工作的业务水平,使其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级活动;四是要加强对评级公司的严格监督,通过明确的市场进入退出机制对其加强规范管理。 3.加强信用教育,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股票市场信用的重建固然需要信用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来维系。lOcALhoST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投资者个人和法人主体都确立了信用理念,才能形成自觉守信的氛围。目前情况下,不仅仅是股票市场,整个社会都缺乏这种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必须加大对全社会进行信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宣传教育,使“信用至上”成为全民族的意识和道德标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和讲信用的良好风气。 4.加快完善对失信者的惩罚制度 我国现阶段对失信的惩罚主要注重的是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实际上,对于各种失信行为,其最主要的风险来自于民事责任的赔偿。因此,应尽快完善民事赔偿制度。首先,要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委员会,像消费领域成立消费者协会那样。在股票市场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委员会,既有利于节约证券民事赔偿当事人的成本,又有利于遏制股票违法犯罪,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进而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在诉讼方式上,应更多地鼓励采用共同诉讼方式,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考虑采取由“中小投资者保护委员会”承担代理人责任的集团诉讼方式。最后,建立和解制度。导致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破产并不是证券民事赔偿的目的,相反,他们的破产还可能使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受挫。因此,建立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问和解的制度,既可以实现损失者赔偿的最大化,又可实现当事人会计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最小化。同时,对于失信的惩罚应更注重对失信个人的惩罚。因为对于法人实体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他们的失信行为,无论何种原因,其高管层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欺骗投资者而直接获得利益者,更多的是这些高管们,如果不注重对他们的惩罚,受损害的是公司和投资者,公司的高管层却逍遥法外,实际上形成了造假者无成本的局面。因此,应加大对个人的处罚力度,提高他们的失信成本,使他们的失信收益不足以弥补失信成本,以此约束他们的各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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